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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服貿爭議所凸顯的台灣政黨結構性缺陷

  眼下朝野政黨正對於服貿協議相持不下,國民黨團內部就行政院所提出的協議實質內容,至今仍有歧義。而民進黨團除了純粹反對以外,亦未見其就協議內容提出任何實質修改建議。這不但凸顯了台灣兩大主要政黨在經歷執政後,彙集民意,形塑政策的功能仍然不彰,更因此造成全台民眾在無實質替代方案可供思辨的情況下,落入了情緒性的二元對立。筆者認為台灣在成為現代國家的進程上,除了須具備現代性官僚與政府體制以外,政黨結構的現代化亦刻不容緩。

  以日本為例,自民黨成立時,即設立政務調查委員會(政調會),由黨內具備相關經驗之國會議員組成,作為政策之參考。後為避免國會議員提出肉桶法案壓垮國家財政,並使政府官僚與自民黨內國會議員能有效溝通,自民黨更進一步要求所有的立法提案,不論出自內閣或是國會議員,均需通過政調會的審議通過(通常為一致決定),始能在國會正式立案。政調會的內部結構,比照國會各委員會而建制。在黨內政調會各委員會開會時,不但能邀請政府官僚派員參加,說明官方立場,並同時邀請民間各利害相關團體一同參與討論。在政調會的機制下,資深國會議員因長期參與政策辯論,已具備一定產業知識,而能在產官雙方相持不下時,發揮調和「鼎鑊」之功能,提出折衷方案供雙方參考,而資淺國會議員亦能藉此機會,熟習相關部會的決策模式及民間相關產業的需要。因此,自民黨長期以來透過政調會,在政策形成過程中,有效整合政府官僚,民間利益團體以及國會黨團(鐵三角)的意見,並培養新一代的政治家。

  就本次服貿爭議而言,雖然在談判過程中保密乃實務常態。但在談判告一段落後,若朝野政黨各自能在黨內透過上開機制,有效整合民間團體與官僚的意見,不僅能夠避免黑箱作業的批評,更能在不同意行政院版本之餘,由黨團名義提出具建設性的對案版本,供公眾檢驗辯論。那麼本次的爭議,將會多些理性對話的空間,少些激情的對立。

 

作者曾為執業律師,現為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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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公投,行不行?

  日昨,資深媒體人蔡詩萍發表「服貿解套透過選舉裁判吧」一文,筆者對於該文堅持民主選舉及容忍寬容兩點主張予以肯定,但對於該文建議民進黨號召民眾退出國會,以期下次選舉之建議,有不同意見。

  蓋因服貿議題,已非單純藍綠對立,而是公民對於政府及主要政黨失去信任,才會嘗試以激進手段,達到阻擋服貿協議闖關的目的。因此民進黨不適合,也沒有能力號召反服貿一方的群眾退出國會。

  其次,在台灣現今憲政體制設計下,並無內閣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在解決朝野僵局的政策選項不多之際,國會又曾於去年十月馬王政爭之際提出不信任案,並以失敗告終。在倒閣失敗一年內不能再次發動的限制下,目前憲政僵局解決的選項似乎更少。

  因此,筆者建議朝野雙方可以考慮針對服貿協議此單一議題,發動公民投票。其一,本次服貿協議爭議,已屬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其二,公投之提出,或可由第九條所規定之公民,或可由第十七條之總統發動,以現今該議題的聚焦程度,越過發動門檻的人數及其他條件,應非難事。其三,公投之優點在於:若主要政黨不能對特定議題代表特定立場的民眾時,公投能使雙方在短時間內各自動員,針對單一議題的肯否進行辯論與決戰,並藉此機會取得全民共識,以避免國家長期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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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錯,就沒錯!?

  學生、民眾睡馬路睡到第四天晚上,終於執政黨黨團開會了,決議:張慶忠立法委員突襲式的宣告會議結論,沒有經過討論表決的程序,仍然是合法的;要求(不知道有沒有脅迫)議事人員把審查會尚未開始的紀錄,改成完成審查送院會存查,也是合法的。所以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已經合法走到院會程序。

  一切只能從明天開始,因為昨天都沒有錯。既然執政黨昨天都沒錯,學生衝進議場,就是錯。

  原來執政黨的沒有錯,就是建立在不認錯上面;而學生有錯,就是因為執政黨不認錯。所以在學生們面前,在全國人民眾目睽睽之下,執政黨要給人民上的一課就是:只要不認錯,就可以把錯推到別人頭上。

 

預設前提,不是理想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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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宏彬

  今天 (25 Feb. 2014),台灣的【東森新聞雲】有這樣一則標題的報導:烏克蘭血腥鎮壓生真愛 帥警「跨陣營告白」戀上女憤青

  首先,台灣媒體除了報導正妹和 "魯蛇青年到烏克蘭大翻身" 之外,也願意報導烏克蘭的革命,真的是佛心來的很感人。

  但是這個標題畫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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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失智與失能

                        許玉秀 2013.04.02.

已經好幾年了,每當談論到立法政策的時候,台灣失智症協會的同仁就會問我一個問題,或者可以說抱怨一個問題。就是在立法過程,每一次爭取在法律規定的文字失能」之後增加或(及)失智」,都不能成功,因為主管機關認為失能即是包括喪失智能,照護失智症患者的有關法律制度,已經包含在失能的保障制度之內。

基本上,從文義邏輯來看,我也是這樣想的,所以我始終不知道為甚麼失智症協會這些同仁們會因此十分沮喪,或是說氣急敗壞。當然,從使用復康巴士的例子,我也有一點理解,因為不管是在臺北市或新北市,關於復康巴士的使用規則裡面,都要求必須能夠提供需要使用輪椅的醫生証明,換句話說,重要的使用條件,必須是物理上的行動不便,或者非常狹義地有肢體障礙。

但是這種現象,可能表示立法機關或者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認知中,失能是包括喪失智能,而復康巴士的使用規則,只是暴露地方主管機關都是從失能的角度,也就是肢體障礙的角度去適用法律。失智症協會同仁是因應實務上基層所發生的問題,所提出來的解決方案。問題不在於立法政策,而在於執行,應該說服的對象是執行單位。

我當然也因為在刑事立法上的經驗,而知道就是要在立法上白紙黑字說得更清楚,才能夠改變執行上面的偏差。例如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從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的時候,婦女團體就堅持把原來對於婦女的姦淫行為改為對於男女」的強制性交行為,而不是改成對於他人」的強制性交行為。我非常理解婦女團體的憂慮,因為不把男女寫清楚,到了法官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果還是碰到一個舊腦袋,那麼還是可能解釋成基本上女人不能對男人強制性交,而使得遭強制性交的對象還是只限於女性。我曾經提出的批評,是考慮到男女」把第3性排除了,為了避免性別問題上面的歧見,認為還是修改成對他人」強制性交,比較妥適。因為這樣的經驗,我對於失能與失智的分開規定,也就不那麼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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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提昇人權標準?─為小一點的人著想

                                                                                  

                                                                                                       2012.01.01

        早上起來,在旅館裡,刷牙洗臉只看到自己的額頭和眼睛,眼睛以下不見了嗎?多恐怖!不是的,鏡子掛得比較高而已。比較高是相對於我的身高而言。到處的旅館都是這樣,除非使用較大鏡面的鏡子。當然因為是在德國,都是因應德國人的普遍高度而掛置。但是真的沒有比我矮或和我一樣高的人嗎?當然有,小孩子就是。所以這些設施,都沒有為我們這種個子矮小的人著想。於是想起20106月參加台灣失智症協會會員大會時,代替臨時被風雪困在芝加哥的李明濱理事長主持會議,而藉機發表的一段談話。

        開始照顧媽媽之後,到處檢查殘障廁所,是我們的任務之一。以公共廁所為例,哪裡需要什麼鍍金水龍頭,如果以殘障廁所為標準,設計所有的公共廁所,那麼我們這些手腳健全,可以健步如飛、行動自如的人,豈不是就非常幸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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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rechtsgut - US | 美國國土安全部打算開發全國性的車牌辨識資料庫

摘要:

  所有對公共政策的監督和研究,最終還必須能連結到效果:當政府宣示的目標達成率低於多少時,或者成本效益差到某個程度時,就必須強制這個系統、這個制度(法規)下架。--否則政府依然可以擺爛:監督就給你去監督,反正臉皮厚一點就不痛不癢。

 

正文:

  車牌辨識系統的理論和技術在五十年前就有了,但到最近才因為科技進步以及成本下降,使它的效能越來越高,運用越來越普及。

  簡單引用一家業者(見下方參考資料)網站上的產品應用範圍為例:

1.智慧型停車場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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