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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眷挺洪崇晏:社會不改善 警察永遠燒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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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之文字及影片皆引用自立法院立法委員影音資料查訊系統)

(立法院著作權聲明相關資訊請點此處)

 

立法院原文之內容:

20140326管碧玲質詢警政署長,管碧玲製作一部由4名學生上傳於YouTube的影片,除了證明是警方搬動行政院桌椅堆置門口,並非學生破壞公物外,影片也清楚顯示警方有計畫地先驅逐媒體後,以全副裝備的大批特勤警力包圍、威嚇學生,隨後即予毆打、逮捕,此一作為完全違反《特殊任務警力編裝訓用規定》載明特殊任務警力乃為「打擊有組織、有武器之暴力犯罪」之規範。管碧玲要求江宜樺必須為此道歉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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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google新聞搜尋,從歐洲時間18日下午開始的台灣國會佔領事件,迄20日早上10點已有28則報導。但由於多篇內容大同小異,便不全部譯出。此外,本文已翻譯的其中幾篇未顯示在 google新聞搜尋中,所以實際上超過30篇。歐洲現在有烏克蘭-克里米亞戰爭,亞洲現在有飛機還找不到,在亂世之中兩天的時間30幾則德語媒體報導,應該算多了吧。 (320 10:55 UTC+1)

  根據在歐洲的台灣記者朋友消息,德法文化電視台 ARTE 將於下週一抵達台灣,專訪這次的佔領事件。 (320 10:55 UTC+1)

全文詳見:【披星戴月】部落格http://rechtsgut.pixnet.net/blog/post/3210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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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20138月的鎮暴水車判決

 

報導原文

http://www.spiegel.de/politik/deutschland/polizisten-wegen-wasserwerfer-einsatz-bei-stuttgart-21-verurteilt-a-918743.html

http://www.faz.net/aktuell/politik/inland/stuttgart-21-bahn-polizeieinsatz-in-stuttgart-war-nicht-notwendig-12884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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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408/375428/黑潮要回家 學生驕傲:我們急救了民主

黑潮要回家 學生驕傲:我們急救了民主

2014年04月08日19:16

《太陽花》學運交出漂亮成績單,現在「黑潮」即將要在周四回家了。《蘋果》在議場,訪問了三位二十多天守在立院的學生,大家參與這次學運面露驕傲,學生江其冀說,台灣就像生了一場很重的病,但經過大家20多天的搶救,「我們救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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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apr/7/today-republic2.htm

林鈺雄╱追究國家暴力 不能裝聾作啞!

三二四流血驅離當早,各界隨即吶喊「制裁國家暴力」,高官卻只回應「追查太陽餅」。兩週以來,檢警對破窗侵入的追緝鋪天蓋地,但對國家驅離的暴行卻裝聾作啞,甚至還傳出騷擾受傷學生作證的妨害司法之舉。「人命不如太陽餅、人身不如破玻璃」,這是要傳達追訴機關的司法正義觀?還是自身的共犯結構觀?

國家暴力是犯罪。犯什麼罪?誰該負責?就由下而上說起:部分員警刑責,驅離時以警棍毆打靜坐學生(及民眾,如理化林老師)頭部等致命部位的行為,依我國實務可能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未遂罪;其他施暴行為,如警盾剁擊靜坐者、圍毆或追打離去者等,視情形可能構成各種傷害罪名(如倒地抽搐的王醫師、還在住院的林同學)。脅迫並逼離急救醫護者,可能構成醫療法的施暴醫療人員罪。這些事實細節雖然有待釐清(例如員警身分),但線索和資訊早已滿坑滿谷,只差北檢要不要「真的徹查」(例如,不要假指定分案而行吃案之實)而已。

至於員警施暴驅離,可否主張刑法上「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答案很明確:我國法治不但沒有容忍國家濫用暴力的法令,反而是嚴厲禁止:從《警察職權行使法》到《警械使用條例》,再三揭示僅能使用「最小侵害手段」的比例原則。在集會情形,由於涉及憲法保障的集遊權之衡量,因此《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更誡命驅離手段必須適當,「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據此,對付手無寸鐵、臨時聚集的行政院外靜坐者(參照三月二十一日甫出爐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只許強制抬離但絕不容任意施暴,遑論鋼棍敲頭,否則無從阻卻違法。至於施暴醫療人員的「犯罪與國恥」,別說我國法令了,恐怕連在全球的「交戰國」都找不到合法化事由。

江揆、王卓鈞 難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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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博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2014-04-03

全文刊載於:

http://www.taedp.org.tw/story/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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