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聲明
本部落格的文章皆允許非營利目的之轉貼,但必須註明來源(包含原文連結)。

 

Q:你提到德國社會重視新聞自由,有沒有具體的案例?

 

最近的例子是二〇一二年十月,執政黨發言人打電話到德國第二電視台(ZDF)編輯部,要求當天晚間新聞不要播出反對黨的活動。結果ZDF的處理方式 不是聽話把新聞壓下,而是將這件事公諸於世。總編輯佛萊(Peter Frey)公開質問這位黨發言人,「打電話來編輯部,到底有什麼意圖?」他還說,「不管誰打來,我們想播什麼就播」,並力挺ZDF的新聞專業,「編輯部成功堅持獨立性,我對同仁的反應非常滿意」。

 

消息曝光後,執政黨受到很大的壓力,輿論一面倒譴責發言人不該干涉新聞自由,稱讚ZDF總編不卑不亢的態度。同在聯合政府執政的部長級官員,也批評自己的政府漠視新聞自由,簡直和發展中國家沒什麼兩樣,最後這名黨發言人被迫下台。

文章標籤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光看題目,就知道這個冬至過得:「豐富」。

  媽媽其實一夜沒睡,但是聽到要出去玩,還是選擇出門。今天我們成了追星族,觀看搖滾表演的念想已經存在很久,處女秀竟是獻給伍佰。

  大約星期三左右,看到伍佰要在華山文創辦簽唱會的新聞,隔了一天,跳出另一個新聞,張惠妹要為支持多元成家方案舉辦演唱會,也在華山。

  從中午到晚上?除了離開大台北地區,還不曾帶媽媽出門混這麼久。有一點沒把握,但是這兩場表演都不該錯過吧?他們的演唱會都多麼華麗!我們竟然可以就這樣去觀賞,說是千載難逢,也不誇張。

  伍佰以一襲前銀後黑的服裝出現,他雖謙稱為運動服,但為了一個免費的簽唱會,這樣裝扮,已經誠意十足。我們有一個好位子,在舞台左側,因為伍佰不時轉身向左,和後面的樂團互動,我們可是把他看得很清楚,正面和背面,不只歌聲,還有肢體動作,嚴格說,他的身體律動,不叫做跳舞。

  伍佰的表演就跟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一樣,很帶勁(一般說很有power),聲音自然,說話和唱歌都很自然。伍佰非常有名以後,我才知道他,大約在2000年以後吧?一開始不太理解為什麼唱個「墓仔埔也敢去」,也能紅成那樣。10年過去,逐漸了解,為什麼他用了一個很傳統的China Blue,也沒人罵他親中。他一口標準的台灣國語,質樸;咬字方式,油滑;歌曲旋律,親和、不膚淺。他有衝突之美。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編譯:鍾宏彬

 

19. Februar 2013 18:05
Adoption bei homosexuellen Paaren
Die Gesellschaft ist weiter als das Recht

社會比法律更遼闊
序言:

  聯邦憲法法院關於同性伴侶收養對方養子女的判決,是個法律的革命。德國的立法者費盡心思制訂出複雜的終身伴侶法(譯註:同性婚姻法),其實可以用一句簡單的條文取代:一切如同異性婚姻。然而德國國會不敢這樣做,憲法法院只好代替它做決定。

評論員:Heribert Prantl

文章標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編譯:鍾宏彬

新聞時間: 13. Nov. 2013

新聞出處:

  1. Die Welt: 13.11.13 | Strafgesetzbuch - Ministerin will NS-Paragrafen überarbeiten
  2. Die Welt: 14.11.13 | Sprache - Mörder sollen aus dem Strafgesetzbuch verschwinden
  3. shz.de: 14.11.13 | Strafgesetzbuch - Nazi-Paragrafen: Kaum Unterstützung für Spoorendonk

摘要:

  德國Schleswig-Holstein邦的法務部長Anke Spoorendonk想要提案廢除德國刑法現有的謀殺罪條文(§ 211 StGB)。理由:目前的謀殺罪條文是納粹德國1941年修改刑法典時,為了改變1871年的帝國刑法典的體系(只評斷行為的好壞,不評斷人及人的思想之好壞,不將人區分等級),為了將納粹思想所重視的人的等級、將人分類、思想的優劣等等貫徹到法律中,而做的修改。Spoorendonk認為,德國應該要盡力淨化法律中的這些納粹餘毒。

  1871年的帝國刑法典雖然也區分謀殺罪與普通殺人罪,當時是用「經過思慮」(Überlegung)為謀殺罪的要件,可說完全符合「謀」殺一詞給人的直覺印象:謀定而後殺。1941年,納粹政權將謀殺罪改成「為了滿足性慾或貪慾」、或「使用陰險的、殘忍的、或危害社會的手段」、或「為了遂行或掩飾其他犯罪」、或「其他卑劣動機」的殺人行為。亦即將動機納為犯罪構成要件,並且使用模糊的詞彙像是「其他卑劣動機」和「危害社會」,都為法官開啟了大門,可以援引納粹思想來評斷人民的內心思想、評論人格、將人分類。例如在當時,「反社會人士」(Asoziale,在當時包含:反納粹人士、共產主義份子)或者與猶太人性交(因此玷污了純種亞利安血統)的人,都是不折不扣危害社會的。

  不過Anke Spoorendonk這個提議在納粹時期已結束了近70年的今天,沒有多少人捧場。反對者認為:一來,經過數十年的學術與實務,德國刑法第211條的謀殺罪已被詮釋為合乎法治國的,不再含有納粹思想;二來,一些沒有經歷過納粹統治的國家,像是瑞士,今日仍有類似的法律,可見這樣的法律條文不一定要做納粹式的詮釋,也是能有符合法治國的意義和存在價值。


 

原文載於:披星戴月 後知後覺:Schleswig-Holstein的法務部長想要提案廢除謀殺罪與普通殺人罪的區分
相關文章:披星戴月 後知後覺:法律人不可不知歷史 (2013.05.26補充資訊)

文章標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前大法官許玉秀指出,使用侵害犯罪嫌疑人、甚至其他人的違法手段追訴犯罪,等於認同可以不擇手段達到目的。國家權力機關如果不知道,這就叫做沒有把人民當人對待,那麼失去人民的信賴,不是叫做剛剛好而已?

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

  許:沒做虧心事,為什麼怕監聽?這是對於程序正義無感的說法。程序正義為什麼重要?因為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

  林書豪成為看球賽的理由,因為球迷相信他不會打髒球,而且還能飆高分。只要競賽規則公平、裁判沒有偏袒、對手沒有搞小動作,或例如使用禁藥、為賭放水,最後的輸贏,雖然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不會引發眾怒。怒吼不公平,都是針對有瑕疵的程序,如果程序沒有瑕疵,任何結果都符合正義。

神的正義是程序正義

  魏德聖導演跟齊柏林導演說︰誠懇做事的人,上帝都有看見。不管哪一種神明,人們對神的期待,都是祂會公正裁決。公正裁決就是程序正義,對神的信仰,就是信仰祂能實踐程序正義。剛開始論述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時,我曾經稱程序正義是人的正義,神的正義是實體正義,寫完十五篇「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後,結論是:沒有所謂實體或實質的正義,所有的正義,都是程序正義。

文章標籤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針對王金平院長司法關說案件,國民黨先前以黨內程序處理,最近再度提出黨內處理方案,前大法官許玉秀受訪指出,這個事件不可能只是一個政黨內部的事件,政黨內部程序並無解決國家憲政問題的能力。

以政黨內部程序處理國家憲政問題?

  許︰其實處理關說事件,馬總統之前至今的立場是一致的,就是循黨內程序處理,而有爭議的問題是,黨內程序是不是一個正當的程序?

  由於王金平院長掌控國家立法權,馬總統掌控國家行政權,如果目標設定在使王院長在政黨的身分和地位,影響他能否繼續掌控立法權、影響馬總統的行政權是否穩固、影響司法權的公信,這個事件就注定不可能只是政黨內部的事件,而會成為一個法律事件和憲法事件。簡單地說,以政黨內部程序處理國家權力機關的應對進退,在民主法治時代,恐怕是過度加重政黨內部程序的負擔,尤其政黨內部程序如果還很簡化,沒有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做為堅實的基礎,恐怕沒有解決國家憲政問題的能力。

現行法制下政黨是類國家權力機關

  政黨雖然是一個社團法人,在我國憲政體制中,可以看成一個類國家權力機關,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九條規定,大法官有權審理政黨違憲行為。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本週將持續就王柯關說案進行調查,前大法官許玉秀昨日指出,關說是一種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關說行為也未必不構成刑事不法。但是在處理程序上,違法濫權監聽應先於關說行為。以下是訪談節要。

  許玉秀:反對「九月政爭」這個說詞的人,不斷抗辯「本質在關說」。這個說法之所以沒有受到多數民意支持,因為本質是甚麼意思,始終沒有說清楚,但是多數民意注意到整個事件的本質是程序正義。就刑事判決的定讞程序而言,如果有非法律規定的因素介入,自然也有違反正當程序的問題,所以關說也是一種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

違法濫權監聽 先於關說

  由於關說行為是個案行為,而且是長期監聽程序中的一個片段行為,而監聽行為則是一個長期持續的行為,影響的人、事範圍甚廣,就像大法官第六三一號解釋所說「監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程度強烈、範圍廣泛」,當然比關說事件更引起多數民眾的恐慌。而且長期監聽行為在前,關說事件發生在後,先處理監聽行為,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處理關說事件的程序之所以一直不能開啟,是因為追究關說的程序瑕疵,幾乎連環爆個不停,政黨懲處程序和不斷抗告,看起來都像阻擋關說事件進入處理程序,所以會有「退後才是向前」的話語出現。

關說行為未必不構成刑事不法

  關說行為是否不會構成犯罪,取決於關說的定義。假設文義上解釋為「關心遊說」,很難確認行為內涵,自然無從認定行為的不法或違規性質,如果理解為「透過特定關係進行遊說」,特定關係可能有假職務之便,或其他非職務關係,如果被遊說者感受到心理上的壓制和恐懼,仍然有構成恐嚇或強制罪的可能。如果定義都還不清楚,一方完全否認、一方一口咬定,就一點都不奇怪了,因為可能雙方使用的定義根本不同。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