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nn.pts.org.tw/main/category/p%e8%a9%95%e3%80%80/
【說法】死刑犯和法官的心理狀態
文 / 高榮志
「你殺人時,心理在想什麼?」我問。「我忘了。」他回答。「哦……」我若有所思的回應。一陣小沉默。「可是,那個瞬間,影響你一輩子,怎麼可能忘?」這是我心裡真正的想法。實在不太相信他的話。
許久許久之後,相同的問題,再度被聊到。「把人殺死的時候,你心裡在想什麼?」我又問。他回答:「現在的我,不太能理解過去的我。慢慢覺得自己的過去,其實是荒唐之後,也慢慢地不太理解過去的我,到底在想什麼。」接著,他又說:「殺人的那時候,心裡一片空白。事後回想,怎麼也想不起來。」看著他的眼神與說話的表情,以這些年來對他的了解,我相信他講的。只是,還是很難理解,那麼重要的時刻,為什麼會「空白」?怎麼會「忘記」呢?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apr/7/today-republic2.htm
林鈺雄╱追究國家暴力 不能裝聾作啞!
三二四流血驅離當早,各界隨即吶喊「制裁國家暴力」,高官卻只回應「追查太陽餅」。兩週以來,檢警對破窗侵入的追緝鋪天蓋地,但對國家驅離的暴行卻裝聾作啞,甚至還傳出騷擾受傷學生作證的妨害司法之舉。「人命不如太陽餅、人身不如破玻璃」,這是要傳達追訴機關的司法正義觀?還是自身的共犯結構觀?
國家暴力是犯罪。犯什麼罪?誰該負責?就由下而上說起:部分員警刑責,驅離時以警棍毆打靜坐學生(及民眾,如理化林老師)頭部等致命部位的行為,依我國實務可能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未遂罪;其他施暴行為,如警盾剁擊靜坐者、圍毆或追打離去者等,視情形可能構成各種傷害罪名(如倒地抽搐的王醫師、還在住院的林同學)。脅迫並逼離急救醫護者,可能構成醫療法的施暴醫療人員罪。這些事實細節雖然有待釐清(例如員警身分),但線索和資訊早已滿坑滿谷,只差北檢要不要「真的徹查」(例如,不要假指定分案而行吃案之實)而已。
至於員警施暴驅離,可否主張刑法上「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答案很明確:我國法治不但沒有容忍國家濫用暴力的法令,反而是嚴厲禁止:從《警察職權行使法》到《警械使用條例》,再三揭示僅能使用「最小侵害手段」的比例原則。在集會情形,由於涉及憲法保障的集遊權之衡量,因此《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更誡命驅離手段必須適當,「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據此,對付手無寸鐵、臨時聚集的行政院外靜坐者(參照三月二十一日甫出爐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只許強制抬離但絕不容任意施暴,遑論鋼棍敲頭,否則無從阻卻違法。至於施暴醫療人員的「犯罪與國恥」,別說我國法令了,恐怕連在全球的「交戰國」都找不到合法化事由。
江揆、王卓鈞 難全身而退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全文載於:月旦法學雜誌,2013年3月第214期,第225頁至第240頁。
專題講座 繼往開來之刑事法學專題之十二
壹、最直接的司法改革:改革裁判
任何營造優質審判環境的努力,終究是要幫助法官作成可以讓人民信服的裁判;不管法庭表演如何成功,如果不能轉化成精準的判決,所進行的正當程序,都會變成白費力氣。因此最直接的司法改革,還是裁判本身的改革。
貳、大法官解釋製作格式的啟發:怎麼做就怎麼說
一、透明才能建立公信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