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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rechtsgut - US | 美國國土安全部打算開發全國性的車牌辨識資料庫

摘要:

  所有對公共政策的監督和研究,最終還必須能連結到效果:當政府宣示的目標達成率低於多少時,或者成本效益差到某個程度時,就必須強制這個系統、這個制度(法規)下架。--否則政府依然可以擺爛:監督就給你去監督,反正臉皮厚一點就不痛不癢。

 

正文:

  車牌辨識系統的理論和技術在五十年前就有了,但到最近才因為科技進步以及成本下降,使它的效能越來越高,運用越來越普及。

  簡單引用一家業者(見下方參考資料)網站上的產品應用範圍為例:

1.智慧型停車場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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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不要懷疑,上面這兩位就是哆拉A夢和中年的大雄先生(請不要誤認為胖虎或豬哥亮謝謝)。他們和多元成家有什麼關係呢?當然有,他們其實就是伴侶制度最好的代言人。

我一直認為大雄超魯(蛇)的,要說他長大以後可以把到靜香,實在是一點都不科學,對吧!?但如果大雄始終把不到妹,娶不到老婆的話,是否就註定要一個人孤苦無依,老了也沒人幫他推輪椅出去曬太陽,或者在他再度被胖虎K 到昏迷,也找不到適合的人幫他簽署緊急手術同意書呢?

不,他還有哆拉A夢。如果台灣的法律能賦予哆拉A夢,等同於大雄家屬身份的話,就算大雄再魯,哆拉A夢不僅永遠可以照顧他,法律上也能讓他們互相享有許多權利義務關係。仔細想想(不仔細也沒關係啦),兩個共同生活、彼此照顧的人,不就是「伴侶」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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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ube.com/watch?v=M-L6nIzJa84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hZvfIujY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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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於:披星戴月,後知後覺

摘要

 「沒有人會失去自由,只因為同性戀取得自由。但許多抗議者仍被失喪的恐懼推上街頭,他們擔憂著自己那美好的小世界,那個靠著偏見來連繫和取暖的小世界。或者用友善一點的話說:他們擔心個人化的觀念會以進步之名,拆散他們的集體性,不知哪一天也會摧毀他們最後的堡壘:家庭。」

「他們希望,他們閉眼不看的東西能消失。他們滿腔熱血地捍衛著小世界的入口,這有時也讓人心寒。」

「他們親身示範了最佳的論證:這就是為什麼必須在學校課程裡討論多元性向的寬容。」

 ~摘自南德日報2014年1月11日:「要有勇氣迎向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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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譯:鍾宏彬

主  旨:公開呼籲銀行終止皮草動物飼育總會的帳號,是違法的

判決字號: OLG Oldenburg, Urteil vom 28.01.2014 - 13 U 111/13
前  審:LG Osnabrück - 12 O 2636/13
期刊出處MIR 2014, Dok. 011, Rz.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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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差異作為人權指標

許玉秀*

目  次

壹、恐懼意識的體驗

貳、       分析台灣社會面對國際恐怖主義的反應

一、立法院的懈怠立法:反恐行動法草案審議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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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規範審查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第二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

                                                 許玉秀

  1. 楔子:第二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

     今天所要講的故事,是關於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的故事。為什麼是第二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第二有兩層意義:首先,前不久曾寫了第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這一篇是最近以來,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第二篇文章。第二個意義比較重要,在八年大法官的任期裡面,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一次有突破性的思考,是在釋字第610號解釋。

   那是一個涉及公務員懲戒再審議的案件。聲請人因為刑事確定判決無罪,而針對懲戒的決定聲請再審議,但聲請期限已過。因為聲請期限自無罪判決確定時起算,而聲請人不知道無罪判決已公布確定,知悉後提起再審議時,已錯過法定的30日除斥期間,再審議聲請自然遭到駁回。30日期間原本能讓聲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特別救濟程序,但是必須知道有權利,才有機會行使權利,如果知悉的權利沒有受到保障,期間的保障顯然可能落空。當時嘗試以聲請人再審議聲請權欠缺主觀行使可能為由,主張系爭規定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第2[1],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違憲,因為保障權利行使的正當法律程序,必須保障權利主體有主觀及客觀行使權利的可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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