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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差異作為人權指標
許玉秀*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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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恐懼意識的體驗
貳、 分析台灣社會面對國際恐怖主義的反應
一、立法院的懈怠立法:反恐行動法草案審議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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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範審查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第二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
許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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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第二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
今天所要講的故事,是關於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的故事。為什麼是第二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第二有兩層意義:首先,前不久曾寫了第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故事,這一篇是最近以來,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第二篇文章。第二個意義比較重要,在八年大法官的任期裡面,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一次有突破性的思考,是在釋字第610號解釋。
那是一個涉及公務員懲戒再審議的案件。聲請人因為刑事確定判決無罪,而針對懲戒的決定聲請再審議,但聲請期限已過。因為聲請期限自無罪判決確定時起算,而聲請人不知道無罪判決已公布確定,知悉後提起再審議時,已錯過法定的30日除斥期間,再審議聲請自然遭到駁回。30日期間原本能讓聲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特別救濟程序,但是必須知道有權利,才有機會行使權利,如果知悉的權利沒有受到保障,期間的保障顯然可能落空。當時嘗試以聲請人再審議聲請權欠缺主觀行使可能為由,主張系爭規定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第2款[1],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違憲,因為保障權利行使的正當法律程序,必須保障權利主體有主觀及客觀行使權利的可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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