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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往昔,今年的奧斯卡頒獎典禮充滿各種政治社會議題。從一開始,以「進擊的鼓手」一片獲得最佳男配角獎的J. K. Simmons提醒大家要打電話給家人,不要只是傳簡訊或電子郵件。最佳紀錄短片的製作人Dana Perry把獎項獻給她的兒子,他在十六歲時自殺身亡,她希望大家可以勇敢地討論這個問題,不要迴避青少年自殺的現象。最佳女配角獎得主「年少時代」的Patricia Arquette,要所有美國女性為爭取平等的權利站起來。獲得最佳改編劇本獎的Graham Moore以自己親身經歷,告訴年輕人不要因為和其他人不同而否定自己,「保持你的特立獨行」,將來一定會找到適合自己的地方。

  在眾多激勵人心的感言當中,最佳原創歌曲獎的兩位得主在短短四十五秒內所說的一段話,最令場內眾多電影人感動落淚。獲得最佳原創歌曲獎的是「逐夢大道」(Selma)。Selma是個地名,位於美國南方的阿拉巴馬州,也是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和其他黑人民權運動領袖於1965年領導的大遊行起點。這部電影的主要內容就在刻畫當時黑人民權運動的發展和內部矛盾。今年也是「從Selma Montogomery」大遊行的五十週年紀念。美國影藝學院通常對這類具有「政治正確」的電影,頗多青睞。但是,今年「逐夢大道」只獲得最佳影片和最佳原創歌曲的兩項提名,最後獲得的是後者。

  在頒獎舞台上,主唱之一John Legend發表感言時提到:「我們說,Selma仍舊存在,因為許多為正義而奮鬥的運動仍舊不斷發生。我們知道五十年前他們追求的「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此時此刻,在這個國家已經遭到侵蝕。我們知道,此時此刻,追求自由和正義的運動是如此迫在眉睫。我們的國家是全世界最禁錮的國家。此時此刻關在牢裡的黑人,遠比蓄奴盛行時的1850年還要多。」

  事實上,就在不是很遠之前,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判決作成前,還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認為種族隔離符合黑白雙方的利益,應該繼續維持。出身肯塔基州的Stanley F. Reed大法官就說:「黑鬼還沒有完全被同化。(種族隔離)對黑白雙方都好,這個問題應該保留給各州自己去決定該怎麼解決。」當時的首席大法官Fred M. Vinson也說:「國會從來沒有宣示禁止種族隔離。」所以,當這個案子在1952年進入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時,沒有人抱持任何希望。但是,到了1953年,這個案子行將重開辯論之際,首席大法官Vinson過世了。艾森豪總統立刻任命曾經連任三屆加州州長的Earl Warren繼任首席大法官。Warren的政治手腕和社會改革情操,讓廢除種族隔離出現一絲曙光。一向在司法理論上偏向保守立場的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在獲悉Vincent大法官過世後,曾對他的助理說:「這是我第一次感覺到有上帝的存在。」

  雖然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劃時代地廢除了聯邦最高法院在惡名昭彰的1896年判決Plessy v. Ferguson中樹立的「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則,但該法院沒有說明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補救措施以達到族群融合(integration)的目標。而且,隔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II)更明白表示,改善種族隔離措施應該採取「極為審慎」的步驟(with all deliberate speed)。當時代表原告的主要辯護律師Thurgood Marshall,同時也是「全美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ACP)的領導人物,後來更成為第一位非裔大法官,他事後回憶:「在1954年,我以為自己是全世界最頂尖的律師。但在1955年,卻跌得粉身碎骨。他們什麼都沒有給,還叫我們要自己想辦法。當時我覺得我是全美國最愚蠢的黑鬼。」

  從過去六十年美國種族政治的發展來看,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真的很重要嗎?很多人認為若沒有十年後的黑人民權運動,光靠一個判決,是不可能改變什麼的。但也有人認為,如果沒有這個判決發揮指標作用,黑人民權運動的發展要花費更漫長的時間,也不容易在短時間內取得正當性。更有人認為,如果不是美國在冷戰時期要扮演自由世界的領導者,要儘速除去「種族隔離」這個污名,否則種族平等議題不可能但短短數十年間取得如此迅速的進展。但就在Selma大遊行即將邁入五十年,而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也已經超過六十年的此時此刻,美國黑人的社會地位仍舊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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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復興航空飛機失事的救災過程,柯P市長耿耿於懷、不斷叨唸的是拆堤防耗費三個小時,還立即提出活動閘門的構想。一個有責任感、有能力、有自信的人,理當如此。說的不是自己做了什麼,而是自己哪裡做得不夠。倒是這個活動閘門的構想,喚醒了一個曾經的發想。

  十幾年前,大直明水路旁的面河豪宅吸引許多名人入住。有一回路經明水路,看著站在一排老樹後面的堤防,感覺實在殺風景,不太理解為什麼有人願意拿出上億鈔票,換取有堤防的河岸景觀。不止是這一道堤防,全國各縣市到處都有殺風景的堤防。不管是不是努力地在上面作畫、在上面貼馬賽克,或者用一排略有風姿的老樹遮掩,同樣殺風景。

  本來一個城鎮,不能沒有一條漂亮的溪河,漂亮的溪河,能夠造就一個城鎮的飄逸嫵媚;可一旦水淹漫漫,城鎮就不止會蓬首垢面而已,此所以產生堤防。生命財產的安全,比看起來飄逸嫵媚重要。但水患畢竟不是經常有,沒有水患的日子,飄逸嫵媚還是很重要;而一旦河岸有了堤防,還怎麼親水?有了堤防的河岸景觀,實在很難飄逸,至於嫵媚?也需要靠想像吧!

  就在明水路的車陣中開始發想,而且從此每次路經有堤防的道路,就忍不住重複發想。如果那堵堤防是可以升降的,平時看不見,洪水來了升起來,不就可以有溪河之美,又可避免溪河之害?不過,需要升起的時候卻偏偏故障的事例,也屢見不鮮。所以呢?讓堤防透明,就不需要升降也能欣賞溪河景觀了。想到這裡,往往覺得責任已了,剩下的就是專業人士的功課了,他們得去思考用什麼透明材質、要怎麼讓堤防是活動的。

  過了幾年,看到荷蘭人開發出一種可隨著水漲而浮動的房子,好像是一種更好的策略;那是一種順勢而為的策略,順大自然之勢而為。而且從防範水災的花費來看,可能只是初期研發推廣需要國庫支持,費用最終可由造房子的人自己負擔,應該是民眾會歡迎的政策。可能的問題在於,那種可隨著水漲而浮動的房子,是不是也適合在遠離水岸的陸地上建造。至於造價,只要可以量產,成為可大量製造的類型,就不會成為問題。相較之下,築堤防,不管是哪一種堤防,多麼有彈性的堤防,都是防堵政策,當然也都應該是國庫買單。

  走到那一步,到所有的房子遇到水患都會自動升高浮在水面的時候,到所有交通工具也都可以水陸兩用的時候,或許還需要耗費相當時間和努力,而或許也不能全然做到,那麼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後,可安全升降的透明堤防,還是可成為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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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查理週刊》事件才發生的時候,我就聽說微博上有不少爭議,而我以為是非甚明,無庸討論;當我在新浪微博看到有人轉發一位教授先生的話:「表達既是權利,也是權力,很多情況下更是暴力,而且是比肉體消滅更徹底的一種暴力。」仍一笑置之,覺得不值一駁。但當我看到邵建先生在騰迅大家網發表的《「敬」是自由的自律》,就有了回應的衝動。

  邵建提出了這樣的問題:「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可以冒犯其他物件的信仰自由嗎?」他基於嚴復所譯《群己權界論》的意蘊,也即所謂「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認為在「言論自由VS信仰自由」的情形下,「言論不應傷害他人的信仰」,「免於傷害的自由,其實是自由的底線」。邵先生於胡適研究有素,是真正信奉自由主義者,連他都有此看法,說明這確實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了。

  在此,我想先確定一個前提:自由應當有不同層面,有實踐上的自由,也有觀念上的自由。在實踐層面,任何個體的權利空間都是有限的,個體間在行為上是互為干擾的,一旦個體的行為超出其權利空間,就會侵犯到他人的權利空間,此時的自由是形而下的,有些類似領土,彼此是有邊界的,在此意義上,「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當然是基本的規則;但在觀念層面,任何個體的權利空間應是無限的,個體間的權利空間是互為交錯、互為鑲嵌、互為糾纏的,此時的自由是形而上的,有些類似市場,彼此不可能設立邊界,也不應當設立邊界,在此意義上,「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這一原則就不適用了。簡單說,言論自由有底線,但無邊界,無禁區,思想必然是相互敵對、相互競爭、相互衝突的——也就是說,我們必然會相互冒犯。

 

  回過來看,我以為邵先生的問題,是將實踐層面的自由規則,機械地運用到了觀念層面。

  在觀念層面,我們怎麼可能不冒犯他人呢?對於他人包括信仰在內的思想,如果只能尊重,只能抱著「敬」的態度,那就沒有言論自由可言了。以《查理週刊》來說,如果不能諷刺,不能惡搞,不能褻瀆,那麼漫畫也就死了。邵建所質疑的西蒙•沙瑪的話:「對諷刺藝術的扼殺是件需要嚴肅對待的事。發生在《查理週刊》的這場恐怖屠殺提醒我們:『不敬』是自由的命脈。……《查理週刊》這樣的雜誌以無禮的(甚至是放肆的)嘲弄為主業,但他們存在的價值,就在於使我們永遠不會想當然地對待『不敬』這份禮物。」我以為恰恰說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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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自己,是寫文章的我,也是需要搭乘、願意搭乘高鐵的那些我,更是認同高鐵是台灣重要交通命脈、必須搶救沒得商量的那些我。

 

高鐵迷霧

  高鐵面臨破產,這句話大概聽了半年之久。隨著交通部長下台,現在換了另一種說法:高鐵營運恐中斷。不知道這兩句話的差別在哪裡?

  高鐵如果破產,那當然營運就會中斷,如果沒破產,為什麼還會中斷?付不出薪水?沒有員工願意上工服務?但是如果高鐵每天都有顧客上門,每天都能有錢賺,只要先付員工薪水,有員工服務,高鐵每天都可以開門做生意,為什麼會中斷?

  媒體報導中,交通部把責任歸咎給立法院暫時擱置獎參條例。實在很難懂!政府沒有接管法源?就不要接管呀!政府不能接管,和高鐵能不能每天開門營運、為旅客服務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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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初看到這一則報導「穿上肌力服-搬重物輕而易舉」,不禁感嘆,為什麼這麼簡單的道理,沒有人想到?幾年前,開始有時候需要扶起跌坐地板的媽媽而力氣不夠時,為什麼沒有在如何讓自己變成大力士這個方法上面發夢?

  會發夢,才有機會發明。雖然許多發明和我無關。

 

影印機

  小學三年級的時候,碰到一個剛從師範畢業的代課老師,發交的功課,寫到手都要斷掉,經常幻想如果有那麼一種機器,蓋子一蓋上,字就通通寫好了,有多好!

  到了大學時代,知道有影印機,終於知道,的確有那樣一個可以讓人不必抄到手要斷掉的機器。而這個機器在我還沒上小學之前(1960年),就已經發明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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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驚聞你以法務部長的身分,在總統府月會報告說,「濫用言論自由,逾越法律分際,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而網路言論失控,更會成為破壞法治的犯罪天堂。」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民主社會,這種言論已經嚴重危害到百姓的人身安全,而且也嚴重侵犯了民主國家的基本尊嚴。權力在你手上能握多久?你只剩下一年的時間,就如此放膽攻擊台灣的言論自由,你下台後,台灣人還有千年萬年要活下去,這對以後的子孫公平嗎?當你離開法務部,你也只是街上的尋常百姓,你的孩子,你的子孫,也必須要受到你這樣的言論控制嗎?

全文詳如: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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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歐洲法院裁決-支持限制福利申請-040000388.html

 

作者:季 平 | 中央廣播電台  20141112下午12:00

總部位於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11日裁定,對於那些純粹為了申請福利給付而入境的歐洲聯盟失業公民,歐盟成員國可以拒絕他們所提出的特定福利給付申請案。

歐洲法院的裁定僅限於「非納費型給付(non-contributory benefits)」;也就是說,未透過稅制作出貢獻者不得申請。

歐洲法院的這項裁決,與居住在德國境內的一對羅馬尼亞籍母子有關,她們無法申請德國社會安全制度中的「非納費型補助津貼(non-contributory subsistence allowance)」。

歐洲法院表示,德國有權否決這名羅馬尼亞籍失業婦女所提出的特定津貼申請案,因為她並沒有找工作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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