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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星期四(2020年4月23日),應邀參加一場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委李貴敏立委召開的公聽會,這是在2017年8月12日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之後,再度有機會參與國家權力機關針對陪審制與參審制如何選擇的討論,而這一次也是以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召集人的身分參加。


 

誠信爭議

  由於從會議資料中,代表執政黨立場的草案,只看到司法院和行政院提出的參審制草案、周春米和莊瑞雄等立委提出的參審制草案,而傳聞中的參審與陪審試行的內雙軌或外雙軌的方案不見蹤影,忍不住請求調查一下這個傳聞證據:司法院、法務部曾經和推動陪審制的民間團體取得共識,讓參審制與陪審制可以同時試行,而這個結論,甚至也在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委員面前獲得認證。

  對沒有程序正義的事,任何人都該見義勇為,否則哪一天被不正義地對待,不能期待別人對你見義勇為。所以對這個事件,不可以保持沉默。

 

分析司改國是會議的表決結論

 

  對於司法院沒有提出陪審的併行草案,司法院林秘書長所持理由是,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有一個兩制併行的表決只有5票。在前任秘書長已經主動出面尋求民間團體的共識之後,否決兩案併行的表決已經失效,再回頭拿出這個理由反對兩制併行,其實就不正直了。

司改國是會議針對陪審或參審有五個表決案。首先是試行美國陪審制,得7票(公聽會上我記憶錯誤,藉這個機會道歉);其次是試行日本裁判員制度,也得7票;第三案陪審與參審並行,得5票;第四案是由司法院任選一種試行,五年後再來檢討選擇,還是得7票;第五個案是沒有結論之後所提出的程序案,希望讓雙制一併試行的提案復活,同意重新表決陪審與參審一併試行,得9票,在場有19位委員。差一票達半數。

  不料,司法院林輝煌祕書長在公聽會上,竟然站起來嚴正地說:絕無此事;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則像個旁觀者,對這個事件沒有出聲;民進黨立委在那個時刻神隱,所以欠缺民進黨這個當事人之一的證詞。經過民間司改會林永頌董事長激動地反駁、另一個在場當事人鄭文龍律師證實確有其事,我擔心林秘書長的回應方式會傷及法官信譽之後,林秘書長方才要求刑事廳的調辦事邱法官說明。在邱法官戒慎恐懼但模模糊糊地說明之後,算是把這個刑事陪審與參審草案制定過程,調查出一些眉目:官方與民意的溝通協商程序,顯然是有的;共識的認知,看起來有人事後不認帳。

  這就牽涉到誠信了。人與人往來的正當程序是甚麼?無非就是正直、誠實。沒了正直、誠實,人際往來的程序正義,也就沒了。那麼連人都做不成,遑論做斷是非、定曲直的法官,遑論做為民喉舌的國會議員。

  兩制併行的5票當中,有張靜和顏厥安2票加入,這2票原本支持陪審制,也就是說有李念祖、賴蜜月和謝明珠3票自始主張兩制併行。這樣看起來兩制併行似乎是極少數,但是到了第五個程序議案時,贊成的9票為:路平、江元慶、李念祖、林超駿、高茹萍、陳瑤華、陳欽賢、張靜、謝明珠。換句話說,原本支持參審制的江元慶、林超駿、高茹萍、陳欽賢願意重新考慮兩制併行。原本支持陪審制的張靜、路平、陳瑤華願意重新考慮兩制併行。而第四案尊重司法院選擇任何一種試行的7票是:江惠民、何錚錚、 林超駿、高茹萍、陳憲裕、蔡元仕、謝明珠。願意尊重任何一案試行的委員當中,江惠民、林超駿、高茹萍、陳憲裕、 蔡元仕五位,是原本支持參審制的委員,也就是說,司法院如果選擇陪審制,他們也願意支持。

從上述選票結構分析起來,可以說贊成兩制併行的,只有5票嗎?恰恰相反,探求委員們的真意,兩制併行才是多數委員可以支持的方案,是能取得最大公約數的方案。

 

不尊重民意的改革長甚麼樣子?

 

如果只拿到7票的司法院,可以因為第三個表決結果只有5票,而反對兩制併行,堅持只試行參審,那麼主張陪審制也拿到7票的一方,不也可以用相同的理由主張只試行陪審制?

主張陪審制一方在公聽會表示,在完全不看好參審制的基本立場之下,願意給參審制一起試行的機會,這是表現君子風度,願意有所讓步、尊重另一方的民意(或其實是官意)。相反地,動用許多公共資源,在整個國是會議期間不惜犧牲形象,恐嚇、施壓司改國是會議代表的檢察和審判系統,在表決上才和民間團體打成平手而已,竟然完全否決另一方的存在價值,竟然完全藐視另一種民意。是因為權力在他們手裡?反正選票已經到手嗎?

如果這不是鴨霸,甚麼才是鴨霸?而在公聽會接近尾聲的時候,法務部蔡碧仲次長拿律師法的通過為例,表示應該雙方各退一步讓改革能繼續向前,卻突然在下一句說:所以陪審制不可行。不知道是否想替鴨霸加上不正直樹立典範?

 

不尊重民意的政策選擇只會積累民怨

 

公聽會中出現了幾次「先求有再求好」的說法,在蔡碧仲部長發言之後,我所回應的第一句是:先求不好的有,不可能得出求好的好。

一意孤行偏袒參審制的第一個不好,就是對民意的不尊重,至少是對另一種民意的不尊重。主張陪審的民意如果不值得重視,陪審怎麼入得了民進黨的黨綱?難道民進黨寫黨綱,都是隨便寫一寫,不需要實踐的? 

陪審寫入民進黨黨綱時,其實陪審制還是人民非常陌生的制度,當時的國民黨難免認為是少數民意,不予理會,但時至今日,陪審制的民意可是活生生在社會裡四處行走,是在司改國是會議裡和司法院能夠分庭抗禮的民意。

至於司法院提到他們用民脂民膏做出來的參審民調是百分之82.6,奉勸司法院不要再提,因為在公聽會第一個發言的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前大法官,提到當初贊成觀審制的民意也佔百分之八十幾,而那個花費數億研究籌備的觀審制又是甚麼下場?蘇前院長下台後,他所謂被民意高度支持的觀審制,就完全被司法院棄如敝屣。這兩個民調都有權力做後盾,他們是怎樣的民意呢?看起來就是要貫徹權力意志的官意。當初觀審制之所以失敗,所遭受的批評,正是橫柴入灶。

因為不尊重民意,不願意和民意溝通,假意面對民意的虛以委蛇,怎麼可能不製造對立?而對立,又怎麼可能不進一步毀傷執政者的信譽? 

 

自己沒有準備好,不要拖別人下水

 

如果司法院對參審制的優點那麼斬釘截鐵,為什麼只敢試行?既然稱為試行,擺明就是對制度的優劣沒有把握。相對地,陪審制的倡議者,可一直對陪審制很有自信,只因為公權力沒有自信,他們尊重公權力的缺乏自信,而願意一起試行。

司法院對陪審制的頑強拒絕,盡全力防堵陪審制,莫非害怕競爭?不准陪審制一併試行,難道是因為對自己沒有自信,因此也不准許別人有自信?

在公聽會中,交通大學的金孟華教授認為,對陪審制法律人還沒有準備好,法律文化還沒準備好。東海大學的劉芳伶教授接著認同這個看法。他們講完自己要說的話不久,就離開會場,沒有機會請教他們不願明說的法律人是誰?倡議陪審制的法律人和非法律人,看起來都準備好了,如果這兩位教授自己是沒有準備好的法律人,好像也不應該隨便拖別人下水。

從司法院的態度,到這樣的法學教授的發言,讓人很難不嘀咕起來:台灣的法學教育,如果都教出一堆沒有自信、不信任別人,也不准別人有自信的法律人,這樣的法律人運作的司法體系不受人民信賴,不是理所當然嗎?

至於法律文化?異曲同工的是林秘書長所謂的國情,這還出現在4月27日好像沒有完全呈現與民間溝通過程的聲明稿裡。說到法律文化、國情,牽涉和他們在同一個社會生活的人,因為他們都沒有說甚麼叫做國情、所認知的法律文化是甚麼,無從知道他們所認知的國情和法律文化,和別人認知的是否不同,也因此無從驗證他們的主張,是否有一點點站得住腳,是否又有拖別人下水之嫌。

 

國情和法律文化到底有甚麼關係?

 

其實為什麼要試行?正是對國情和法律文化沒有把握。司法院膜拜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並沒有說明日本的法律文化及哪一種國情和台灣相同,所以便於移植,倒是留日的劉芳伶教授說得清楚,日本人改革裁判制度,和台灣不一樣,不是為了挽救司法公信,而日本人信賴司法這個國情,顯然也和台灣人高比例不信賴司法這個國情不一樣。而如果信賴司法與否這個國情不一樣,那麼兩國的法律文化,應該也是大相逕庭的。

所以日本人不能替他們的裁判員制度背書,因為本來就不是用來挽救司法公信,就算產品在台灣不合用,也因國情本就不同。那麼我們到底要不要相信,台灣的國情是否適合日本人的裁判員制度?還是司法院的目的,就是要把台灣的國情改成像日本那樣的國情?可是抬出國情這兩個字的人,主張的不是國情本來就相同,所以採行裁判員制度才穩健嗎?

至於法律文化,如果兩國也是不同,那麼對日本裁判員制度,也應該沒有已經準備好的法律文化。如果金教授和劉教授認為不該採陪審制,因為法律文化沒有準備好,那麼他們其實也反對參審制,只是司法院和法務部這兩大地盤得罪不起,不敢說,是嗎?司法院呢?是要利用日本裁判員制度形塑台灣新的法律文化嗎?既然這樣,那為什麼不能拿他們認為成長於不同法律文化的陪審制來形塑台灣的法律文化呢?陪審制可是起源於世界上行銷法治國思想的大國,日本在法治國實踐的名單上,甚至比不上台灣,為什麼台灣不見賢思齊,而要向後看齊呢?

 

至於美國文化,台灣人不熟悉嗎?美國價值,台灣人不認同嗎?台灣人普遍羨慕當美國人,請問台灣真的沒有可以適用陪審制的國情嗎?

對了,還有台灣的法律文化。如果指的是唯一掌握殺人權力的法官、檢察官集體連署興趣高昂,動不動就站出來秀肌肉,準備和批評他們的人打群架,這真是台灣獨有的,如何證明這樣的法律文化可以適應、而且只能適應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呢?

 

平等的試行才是經濟而有效的試行

 

如果以上的問題,都很難回答,所以只敢試行,這說得過去。

到底台灣的法律文化和國情(假設說的人真知道那是甚麼),是否適合採行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總得試試才真知道,否則都是空口說白話,開始行動才能早一點抵達目的地。所以在公聽會,我主張趕快行動,不要再耗費消磨無謂的人力物力。那麼又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為什麼陪審制要被剝奪試行的機會?以國家的資源打壓陪審制試行的機會,正好是製造衝突、紛亂、耗費消磨無謂的人力物力。

唯我獨尊不是有效的做事方法,只有尊重不同的意見,平等地對待不同意見大家共同攜手前行,讓不同主張共同承擔,才可能耗費最少而成效最大。這不是普通常識嗎?司法院一定要違逆常識唯我獨尊的道理在哪裡?公聽會上曾經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的張永宏律師,提出來的說法,是兩制併行負擔太重。

以現行制度、司法院的參審制和陪審制3種制度相比,參審制對已經不斷哀號過勞的法官們而言,是負擔最重的,因為不但自己要親力親為,還要像醫院的教學診一樣,把國民法官教會,而且每個案子都是一個新的故事,每一庭的參審員都是新手,每一次都要從頭做起。如果兩制併行會負荷不了,是因為司法院選擇了參審制的關係,不是陪審制加入的關係。眾所周知,陪審制的法官真的是中立聽審,對於法庭參與者可能造成程序不公的舉動予以制止,維護程序的公正進行即可,不必書寫對法官而言真正負擔最重的長篇判決,對法官而言,陪審制是負擔最輕的。

 

一個加重負擔的制度,對另一個減輕負擔的制度說,因為我的負擔已經很重了,所以你不能加入,比較有道理?還是一個負擔最輕的制度,跟負擔最重的制度說,你的加入會加重負擔,所以不歡迎,比較有道理?負擔最重的制度,不才應該遭人嫌棄,竟然能夠傲慢地嫌棄負擔最輕的制度,這是法官異於常人的邏輯嗎?

一個本身會讓法官負擔沉重的制度,加入別人,才會讓原本的工作負擔更重。相反地,一個負擔較輕的制度加入負擔較重的制度,反而會讓負擔較重的制度減輕負擔。如果目前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打算處理600個案件,將犯罪類型分類,把犯罪類型相同的案件撥出300件給陪審制,參審制不是可以只處理300件就好?整個加起來,法官的負擔當然是減輕的。

 

又快又好的做事方法 

 

司法院打算用6年試行參審制,如果效果不好,浪費了6年,然後又要試行新的制度,台灣人要到甚麼時候才能見天日?而6年的民脂民膏如果又只是在學習錯誤,多少法律人的生命、台灣社會的前進,經得起這樣消磨?

所有的人都上過學,基礎教育是不是國語、數學、社會、自然同時上?每個星期幾個小時,一學期之後,每個科目的基礎同時到達一定程度。如果國語先學1個月,數學學第二個月,社會和自然殿後,等到學期結束,前面2科所學已經忘記了,要接下去第二階段,必須再暖機一段時間。同時開始同時抵達終點,永遠是最有效的做事方法。當然這得仰賴分工,分科學習就是分工的概念。

這種方法在司改國是會議已經展示過。第四組率先採行,其他各組隨即仿效。在第四組國是會議委員名單確定之後,我立刻將所有議題規整成幾個子議題,全部委員經過通訊方式確認之後,分別選定小組召集人,經過19個委員同意,分別納入小組,在第一次會議開始之前,每一個議題就開始討論、蒐集資料、彙整意見。每一組同時進行,所以第四組嚴格遵守原來的預定時間,在5月12日就開完最後一次會議。分組進行,同時開工,同時結束。期間由我幫忙整理提案,撰寫或潤飾結論,我猶有餘裕參加各組的每一場會議。

同樣的做事方法,有效整合相關有興趣的公民團體,在過去6年,完成三屆模擬憲法法庭、一屆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編纂出一部證據專法,對刑事訴訟法進行核心的改革。不管是現行制度、參審制或陪審制,他們所需要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證據法則是一樣的,已經準備好了。

編纂證據法和籌備模擬亞洲人權法院2個計畫,也是同時起步,在推動的一年半中,雖然發生突變的障礙,還能幾乎同時完成。同時宣布的第三個計畫:全球線上法學院,雖然因為必須仰賴現代科技,技術門檻對法律人比較高,而在一年半中間沒有找第三隻手來同時分工,所以才要開始推動,但是這個構想,顯然獲得能幹的冠狀病毒支持,今年開始,已經在全球各地開花了。沒有龐大的國家資源可以揮霍,我和辛苦的公民團體夥伴們,利用非常有限的資源,胼手胝足完成所提到的這些工作。

甚麼是最經濟、最有效的裁判制度試行策略?讓陪審和參審同步試行,透過多元的運作,熟優熟劣在同一個時空呈現,這才公平,也才能真正有助於最後的判斷和選擇,並且在試行期間,就能真正發生改革的效果。

司法院盡全力防堵陪審制,莫非只看到競爭、害怕競爭?

 

回到誠信

 

最後回到一開始挑起的問題。司法院主動溝通協商的程序,既然是真實存在,秘書長以一句絕對沒有這回事回應,看起來就是鐵了心不打算認帳。

既然不想認帳了,儘管一方說大方向已確定,大部分的疑慮已經排除,已經有條文、有共識,連中途加入協商而有異見的法務部,都已經同意,只剩一個hung jury的問題(這個問題和公聽會上出現的其他問題的討論下回分解),並非沒有折衷方案,等司法院通知開會進一步協商而已,另一方自然就會想辦法解釋成,既然還有一個問題等待協商,就是尚未達成共識。所以,還在等待通知的一方,根本不知道對方老早逮到機會揚長而去。

這個事件不管如何發展,怕是已經坐實了反對參審制的質疑:羔羊與狼共舞、國民參審員會成為法官的囚徒。如果參與溝通協商的這些長年在法庭上和法官們較量、對於法官們的語言其實很熟悉的訴訟高手們,都會陰溝裡翻船,高度期待和法官同庭對話的國民參審員,如何擔保自己在案件審理過程,不會暈頭轉向,只能被牽著鼻子走?

 

 

*作者為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原文出處:
風傳媒,發佈於  2020-05-01 07:10
網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258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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