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但不能喊痛,更痛!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點,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個案件,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政府案宣判。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我最後發言中有這麼幾句話:法院應該是受苦的人可以喊痛的地方,而他們的痛苦需要被撫平!亞洲人權法院就是一個在他/她的國家受壓迫、受剝削的亞洲人民可以喊痛的地方。
宣判後幾天裡,這幾句話得到很多回響。其中一個回應是:法院是受苦的人可以喊痛的地方!痛!對於這個回應,我這樣理解:如果人民沒有法院可以喊痛,是痛!雖然有法院,但不准去法院喊痛,或者去到法院喊痛,法院置之不理,甚至以荒謬的理由,或毫無理由地將喊痛的人趕走,更痛!
有法院不能喊痛
大學生就受校規處罰事件,過去長期不准向法院提起訴訟,大法官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宣告這樣的規定違憲。其實何止禁止大學生向法院提起訴訟違憲?高中生、小學生、幼幼生向法院喊痛的權利,也不該受到禁止。在釋字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大法官只設定回答大學生的疑惑,終於到了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布的釋字第七百八十四號解釋,大法官確認各級學校學生向法院叩門的權利,不應受剝奪。
這讓我想起二○一一年卸任前,在新竹地方法院的一場演講,當時還在某地院任職的邱忠義法官,提問時表達對於讓中小學生也能提起行政訴訟的疑慮,我當時的回答是:保護孩子最好的方法,是不要讓他痛,而不是不准他喊痛!
法院聽不見喊痛的痛
邱和順案,經過二十三年發回更審十一次。案子會不斷發回,因為最高法院不同意下級法院的有罪判決。第十一次的發回,更清楚指出調查證據、保存證據、判讀證據的審理程序有瑕疵。質疑了十一次,第十二次定讞,是因為所有程序瑕疵都排除了嗎?不是,是因為當時速審法即將通過施行。如果不能定讞,必須放人。
一個遭質疑十一次的判決,既然瑕疵並未排除,釋放受判決人,不正是制定速審法的目的嗎?最高法院在其他的案件,例如政治人物涉案的案件,可以讓速審法的立法宗旨實現,對於邱案,卻似乎就是決定不讓速審法「得逞」!
從此,法官們不再面對堆滿歲月傷痕而刺眼的瑕疵卷宗。一再駁回再審,一再駁回非常上訴,不管喊痛的聲音有多大,眼睛閉上、耳朵關上。有法院,但對人民喊痛的聲音置若罔聞。納稅維持這樣的法院,還要受它的判決拘束,這不是更痛,而是慘痛!
法官不痛,但整個社會承擔他們遺留的傷痛
訴訟程序瑕疵,只能靠重新操作一次正確的程序,才可能治癒,靠判決解釋成沒有瑕疵,不可能治癒。二十多年,經過十一次認證的瑕疵,只靠一次判決寫作,所有的瑕疵就消失無蹤嗎?消失的是法院未結案的紀錄,消失的是法官桌上的卷宗。從此法官不必痛,但邱案追訴審理過程所製造對人權的傷害,由受判決人邱和順承擔,由整個台灣社會承擔。
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言詞辯論庭上,邱和順一案所展示的追訴和審判過程,讓台灣的追訴和審判系統顏面盡失。丟失顏面的當然不會只是追訴和審判系統,恥辱的印記刻印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社會。
撫平社會傷痛的第一步
不止是審理邱和順案的七個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法官,運作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三十多個公民團體團隊,對案情和判決有所理解的國際人權專家和人權倡議人士,毫無疑義的共識是:要解除台灣社會為邱和順案所承受的傷痛,第一步就是讓一個在二十幾年的司法程序瑕疵中受到屈辱的人、因為這些瑕疵而超過三十年受到不人道對待的人,立即脫離目前的受苦狀態。
八百一十七萬張選票的託付基礎是信賴和期待。相信並期待受託付的人看得懂人民的傷痛,有誠意、也有能力撫平人民的傷痛。
許玉秀/模擬憲法法庭、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原文出處:
自由共和國,發佈於 2020-02-24 05:30
網址: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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