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考試和第一階段的專業訓練
在司法院的司改議題說明第五點法官的多元晉用、監督與淘汰,在法務部司改方案說明肆、改善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與晉用,都有納入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的第一到第五個決議。從標題來看,法務部的標題比較切題。
其中第三到第五個決議內容,主要是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共同構想,第四分組給予支持。第一和第二個決議,則是第四分組委員打從國是會議開始,將近兩個月的討論成果。
兩個決議內容分別是:1、建議「法律專業資格」的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2、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不管是現行的審檢辯資格考試,或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決議、至今未落實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選制度」,對於法律人的想像都過於狹隘,一方面限制了法律人的就業市場,另一方面這種「一試定江山」區分天堂與地獄的掄才制度,卻又太過粗糙,其實不足以辨識通過考試的法律系畢業生,是否真的適合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工作。
如果把「法律人」的定義放寬,指受過法學專業訓練,從事各種法律專業工作的人士,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法學者、法務人員等等,至於法律實務工作人員,不限於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法制人員、公證人、觀護人或公司法務人員都是,那麼自然會區分出第一階段的資格考試,以及之後因應各種專業需求的專業訓練。
多合一考試的構想,就是這樣因應而生。有志從事法律專業工作之前,先有一個基礎的「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未來從事何種法律專業工作,取決於後續的受訓、實習及遴選,則法律人的專業熟成過程會比較紮實,法律系畢業生的就業市場也會比較寬廣。至於至今考生重複報考而佔據名額或浪費報名費的情況、相關機關分別舉辦大同小異的各種考試造成考試資源重複浪費的情況,都會因而排除。
對於雇主和用人機關而言,「多合一考試」制度讓他們能挑選的法律人才變多,而且更能找到適合、喜愛這份工作的人才,也有利於產業和司法體系的發展與提升。
一年以上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
前述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說明中,都簡短地以一年培訓帶過,沒有如實加上「實務機構為主」這幾個字。但在第四分組的討論中,委員們對於如何培訓、在哪裡培訓很在意,認為現行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制度,不能有效補強學校和實務工作之間的差距。
早在國是會議籌備期間,已經有籌備委員對於至今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課程安排與大學課程多所重複,書類教學又過於僵化,表示很令人痛心。在第四分組討論過程,委員們對於至今檢察官與法官一起訓練所形成的學長學弟期別制,又成為職場升遷的依據,認為導致法官與檢察官不能嚴守權力分立原則,影響公平審判原則的實現,是司法不受信賴的根本原因之一。
而且目前司法官特考包含口試,口試緊接在筆試之後,基本上流於形式,無從鑑別考生是否適合從事實務工作。如果口試階段在實務訓練之後,即可針對一年的實務機構訓練成果,進行實質的面試測驗,對於受訓考生在實務訓練的學習能力,以及是否適合從事實務工作,比較能進行實質的鑑別。
因此決議應該在通過「多合一考試」取得「法律專業資格」之後,不必重複接受類似大學法律課程的訓練,而是應該直接到各實務機構實習、歷練,從做中學,才能有效與實務接軌。在一年培訓中間加上以「實務機構為主」的文字,則是出自現任司法官學院蔡碧玉院長的建議。
審檢分流培訓與檢察官轉任法官現制互相矛盾?
法務部在改革方案中,進一步說明在「多合一考訓制度」完成立法前,會先著手推動深化實習方案。就是自今年8月開訓的司法官第58期開始,延長實習期間1個月(包含增加2週的矯正單位實習),並增加更多非政府組織(NGO)作為實習單位。之後逐期調整延長院、檢實習期間,縮短學院集中訓練期間。
法務部這個縮短學院集中訓練期間的方案,並未說明究竟如何縮短,或許可以認為呼應第四分組前述以「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決議,但是看起來是拒絕第四分組的第六個決議。
第四分組的第六個決議是:「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形成這個決議的理由,一方面在於審、檢工作職掌不同,在培訓階段採取『合訓』,容易造成民眾對於審、檢有同氣連枝的印象,影響民眾對於法院審判的信任度。這一個理由,特別是贊成決議的非法律人委員所提出來。
另外「審、檢合訓」,使部分法官將「打擊犯罪懲奸除惡」的目的不自覺地放在「保障人權排除冤抑」的宗旨之前,也有法官委員提出個人的經驗佐證。
例如強調珍惜認真辦案的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法官學員所受的影響,就是長期在證據能力的檢視上面,幾乎都站在檢察官那邊,因為要支持願意熱血辦案的司法警察和檢察官。此外認為當檢察官證明到一定程度的時候,被告應該就自己的無罪盡舉證責任,這通常是檢察官的觀點。在司法官訓練所的講座,有當法官的講座、有當檢察官的講座,當法官跟檢察官一起受訓的時候,法官如果沒有意識到某些觀點是檢察官的觀點,還是法官的觀點,將來擔任法官職務的時候,會不自覺失去中立性。
至於法務部或許難免有這樣的主張,認為在目前推動法官晉用多元化政策中,司法院最喜歡晉用由檢察官轉任的法官,這種審檢分流的決議,根本和現實狀況互相矛盾。
這樣的說法,其實很容易反駁。首先,檢察官轉任的法官,如果真的讓法院系統覺得好用,一點不令人意外,因為他們同出一源,所受訓練相同,以至於不會察覺法官和檢察官如果觀點相同,對憲法而言,是多麼可怕的事情。審檢不分所造成的危害,正好是第四分組第六個決議之所以形成的根本理由!
其次,檢察官之所以不願留在檢察系統,正好因為察覺檢察官和法官的區別,極可能就是反對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所以要轉任法官,這不也正好說明審檢分流的必要?何矛盾之有?
在現行考訓制度之下,法務部或許認為第四分組的第6個決議很難配合,但是決議背後的思考,檢察系統和法務行政部門,不應該漠視或嗤之以鼻。
*作者為臺灣法律學者,德國佛萊堡大學博士,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專門研究刑事法,於2003年至2011年出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迄今最年輕的女性大法官。卸任後曾任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座教授。
原文出處:
風傳媒 / 評論 政治 國內 專欄,發佈於 2017-08-07 07:05
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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