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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取決於有無適當案例

 

  公開透明,已經是民主社會的不歸路,剩下的,只是如何建立安全機制而已;如果沒有適當的案例,甚麼事也不會發生,如果有適當的案例,誰也擋不了。

這應該是夠誠實的理由,足以說明為什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提出法庭直播也可以適用在事實審的建議。而7月21日蘇炳坤再審案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的決定,印證了第四分組決議的理由。

尤其蘇炳坤聲請再審的理由,更證明「人民公審」是不必要的擔憂。蘇炳坤表示「我都可以,我清清白白的,直播都可以」。 第四分組3月16日對於法官協會關於直播會變成人民公審的批評,正好就是這樣回應:「如果被告完全受到冤枉,那麼被告應該希望全民能夠做他的後盾」。 

 

好的決議來自好的意見

 

  好的決議,取決於好的意見,好的意見未必需要長時間的討論,冗長的討論卻毫無成效的會議所在多有,第四分組之所以能很有效率地做成法庭直播的決議,完全因為有委員事先做了充分的準備。

在3月10日第二次分組會議討論中,所有後來反對意見所關心的問題,委員們一開始都已經提出來,例如陳憲裕委員與江惠民委員認為公開審判與法庭直播意義不同,針對有些委員擔憂面目曝光有礙隱私保護、影響證人作證意願,進而影響公平審判,張維志委員及賴月蜜委員表示,這在轉播技術上可以克服,顏厥安委員與李念祖委員則均曾顧慮直播的經費負擔等等。就在各種意見紛紛提出,討論還十分開放的時候,陳淑蘭委員提出事先和學者專家討論過的建議方向,也就是針對特定公益案件的事實審,例如食安、環保等案件,尤其是集體訴訟的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最不涉及個人隱私,而且必定為社會大眾所關心,認為可以法庭直播。

這個意見出現之後,原本紛雜的討論,頓時集中起來,張靜委員接著附和,並建議增加選舉、貪瀆等案件類型,陳欽賢等其他委員也紛紛針對案件類型表示意見,到了這個階段,討論主軸明確、決議可能性已經浮現。

至於如何權衡各種利害,需要設定甚麼條件,適用範圍如何,當然需要法院系統進行專業研究,此所以決議請司法院先針對所建議的案件類型進行研究,到第五次會議再來報告。

 

不是決議草率、暴衝而是對決議的批評草率、暴衝

 

  在第二次會議時,已經看得出來第四分組打算至少利用兩次分組會議,處理法庭直播這個議題。在第二次分組會議,做成一個請司法院針對特定案件類型,研究擬定範圍和限制的暫時性建議之後,原訂在第五次,最後在第六次也是最後一次分組會議,做成在一定範圍和條件之下,請司法院研議特定案件事實審直播的終局建議。

如果有人認為第四分組法庭直播的決議草率、暴衝,應該是人云亦云、受到誤導所致。在第一次暫時性的決議之後,沒有完整仔細看完錄影轉播,所提出來的各種批評,事後反而都證明發言草率、暴衝。

例如東海大學法律系劉芳伶副教授、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大肆抨擊公開審判等於法庭直播的看法,但沒有任何一個第四分組委員,曾經如此發言。看起來批評的人,是自己紮稻草人猛打。例如在第四分組已經針對法官協會的聲明有所澄清之後,女法官協會接著發出聲明,以南港小模姦殺案為例,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但南港小模姦殺案這種案例類型,恰好不屬於第四分組所建議的案件類型。到底是沒有完整理解實情?還是假裝沒有聽到澄清?無論是哪一種原因,看來都難以免除藉機刷存在感的嫌疑。

 

經費不必成為阻礙

 

  3月10日第一次做成暫時性決議,請司法院研議時,針對法庭直播可能增加的預算負擔,的確有一兩位委員一再表達疑慮。在做成終局決議之前,第四分組播放了南非Pretoria高等法院審理刀鋒戰士Oscar Pistorius槍殺模特兒女友的法庭直播影片。 

這個由林超駿委員提供的法庭直播案例,是由MultiChoice 和Primedia兩個媒體提出直播申請,直播費用由媒體負擔,分組討論時對於經費的擔憂,似乎過慮了。所以在最後一次做成終局建議時,再也沒有人提出關於經費的疑慮。

直播的可能需求,既然取決於適當的案例,可能是法庭認為必要,可能是當事人認為必要,可能是社會大眾認為必要,通常都是這三種必要同時發生。那麼媒體負擔直播費用的情形,可能不少,而如果也可能有當事人負擔費用的情形,就不一定增加國庫的負擔。

2014年開始,已經舉辦三屆的模擬憲法法庭,都由公共電視免費直播,以蘇炳坤再審案合議庭所說明的理由,公視出面承擔直播費用,非常可能。因為經費和設備而放棄直播改採錄影轉播,實在沒有必要。 

 

法庭有裁量權不待立法

 

  蘇炳坤再審案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表示,「現行法令至今未就法庭直播有所規範,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 項規定,就本件下一次的調查程序予以錄音錄影,日後待尋求共識並完成立法後,再決定是否存放在法院網站上。」這一段話真有待商榷。

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法庭直播都不受影響,因為法庭直播原本是法庭程序指揮權的一環。此所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沒有規定,大法官照樣直播召開憲法法庭; 此所以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最高法院還是可以直播法庭的量刑辯論。現行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都沒有禁止規定,法庭自然可以依據訴訟程序的指揮權,決定是否針對特定案例,進行言詞辯論時,採用法庭直播方式進行。

而且既然必須等待適當案例,不同案例有不同需求,包括需要不同的安全措施,很難立法明定條件,加上直播案例不夠多,也不可能歸納出堪用的統一標準,如果只規定「必要時法庭可以以直播方式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不但多此一舉,還可能妨礙進步,因為未來是否有比直播更進化的方式,猶未可知。

第四分組期待司法院認真研究研究的,不是其實沒有急迫必要的立法,而是確認可以優先選擇的案例類型、了解直播技術上的可能侷限,以及平衡各種利益衝突的可能安全措施。這當然需要和各級法院法官一起腦力激盪。第四分組因此應該特別感謝蘇炳坤再審合議庭的效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召開之前,已經可以替整個社會找到適當案例,獻給國人一項具體的司改成果。只不過真的不該因為經費問題而為德不卒。

至於如果用「尋求共識並完成立法」阻礙法庭直播,甚至阻礙錄影上網,恐怕是對法庭直播問題認識不清所致,而且也已經干預訴訟指揮。

 

法庭直播還需要考慮甚麼?

 

  第四分組資訊專家張維志委員在第一次決議時,沒有投贊成票,媒體極度渲染連他都反對。惹得張委員在司法院4月28日的法庭公開播送比較研討會,生氣地反駁扭曲第四分組決議的批評,此後一再公開表示,需要討論和決定的,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如何安全地公開透明。

刀鋒戰士槍殺模特兒女友的直播裁定,首先揭示法庭對各種利害的考量:「權衡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和證人的隱私權、司法公開原則之下」同意法庭直播。

第四分組在第一次會議討論時,除了媒體言論自由之外,當然都多少觸及這些利害權衡原則,只是認為那正是司法院應該費心研究之處,因此沒有在決議當中寫出來。到了最後一次會議,自然非揭示不可,所以在終局決議中,除了維持原有對案件類型的建議之外,又加上了「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和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這些基本的利害權衡要件。

至於法官、檢察官們在意的容貌曝光問題,陳欽賢 委員認為實施公權力的人,在法庭上沒有隱私權可言,這個意見獲得多數支持。因此在決議中,用人民知的權利取代媒體言論自由、將被告與證人的隱私權擴大為人格權,以及用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取代比較概括的司法公開原則。

 

具體的安全措施 

 

  南非Pretoria高等法院這個法庭直播的裁定,具體指示直播如何進行。例如在裁定中指示:公開播送的方式、直播設備擺放的位置;要求如何操作,包括鏡頭不能特寫法庭中的任何人,但訴訟程序中的聲音可以全程公開播送;准許聲請人MultiChoice 和Primedia全程現場直播(廣播)、延遲廣播以及或者節錄廣播的訴訟程序分別有哪些;那些訴訟程序的影像准許聲請人MultiChoice and Primedia 僅能直播、延遲播放或節錄播送等等。

審理程序方面,甚至具體地說明可以播送官方開場聲明和起訴要旨;可以播送審判期間任何請求法院作成中間裁定的聲請;可以播送為保障被告的受公平審判權,國家要求專家提出的所有證據,但是被告和他的證人提供的證據除外;可以播送任何警察或在犯罪現場的警察提出的證據;可以播送其他所有證人提出的證據,除非證人不同意紀錄和廣播,以及審判長裁定不得紀錄和廣播;被告最後的陳述、作成判決的主文和理由,都是播送事項。

以上這些准許與不准許事項,都可以用來檢驗一開始揭示的公平審判權、程序參與者的人格權、民眾知的權利、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涵蓋的其他要求是否被顧及。這些具體應該如何操作的細節,才是司法行政系統和各級法院,必須就個案個別裁量的。

 

法庭直播不是馬戲表演也不是洪水猛獸

 

  用一些娛樂性的直播嘲弄法庭直播,是故意看不到有法庭直播需求的嚴肅性。在文明社會,如果需要捍衛像生命這麼重要價值的決鬥,只能利用艱辛的法庭程序處理,這通常表示審判結果,關係到公平正義的信仰是否崩解。

南非Multi Choice 和Primedia兩個媒體之所以會申請法庭直播,背後正是社會輿論的期待。刀鋒戰士和他的模特兒女友,各有支持的群眾,支持刀鋒戰士的群眾,願意相信他是誤殺女友,支持模特兒女友Reeva Steenkamp的群眾,認為他蓄意謀殺女友。加上南非還是一個年輕的民主國家,司法制度仍然被認為對富人和名人特別照顧,對窮人和弱勢嚴厲對待。南非Pretoria高等法院因此認為,如果使更多南非民眾能第一手參與這件涉及名人的刑事訴訟案件,將可以大大消除對司法制度負面且毫無根據的看法,也將告知並教育整個社會關於刑事訴訟如何進行 。

即將在我國高等法院本院審理的蘇炳坤再審案,合議庭所提出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深具法治教育意義,二、有助於重拾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所詳細列出的事實和法律爭點,包括涉及總統發布特赦的刑事被告可否聲請再審這個之前未曾出現的法律問題、犯罪偵查機關的證據調查(警察的指認程序有無瑕疵、有無刑求、召開破案記者會是否妥當)、法院的採證法則(共同被告自白可否採用、自由心證原則有無濫用等,這都是屬於刑事訴訟如何遵循正當程序進行的呈現。

而且因為蘇炳坤被誣指的強劫殺人未遂案件,發生在戒嚴時期,合議庭特別指出,藉此可以讓全體國人有機會重新檢視,過往威權統治時期,特別刑法的嚴刑峻罰(懲治盜匪條例),如何過度剝奪基本人權,也可以看到「刑事訴訟制度」(如再審制度、檢察官搜索與羈押權限的回歸法院)從威權時期走向民主開放社會的變革,了解為什麼要堅持人權保障的訴訟程序。

在全面性推動司法改革的此刻,蘇炳坤再審案如果能進行法庭直播,特別具有意義。希望蘇案合議庭不要退縮,切莫因一時的自我設限,錯失推動國家往前躍進的機會。

*作者為前大法官

 

原文出處:

風傳媒 / 評論 國內 觀點,發佈於 2017-07-28 07:10
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06065

Photo by Jeremy Bishop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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