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字號C-131/12
判決日期:2014年5月13日

摘要

西班牙一位男子在15年前曾經因為欠債,被法院拍賣財產,此事件並被當地媒體刊在網路新聞上。15年後,該男子在 Google 輸入自己姓名時,仍會出現這篇報導。他認為這侵犯了個人隱私,首先告了該媒體,要求刪除15年前的文章,但敗訴。於是他改告 Google ,要求在搜尋結果中不要出現這則報導。這次歐盟法院判決:人民(原則上)有在網路上被遺忘的權利。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歐盟的最高法院)做了一個關於基本原則的判決:原則上,當搜尋引擎呈現出的搜尋結果有損當事人隱私時,搜尋引擎在某些情況下有義務刪除此搜尋結果,就算該文章於其他網站仍存在。

這是一個可在內國法院訴訟的權利,若當事人向搜尋引擎業者提出刪除的要求,而業者不接受,當事人可向內國法院起訴。內國法院必須權衡個案中的個人隱私與其他使用者取得資訊之利益,判決業者在個案中有無刪除義務

歐洲法院的判決理由中說:透過搜尋引擎,人們可以很快得知關於某個姓名的整體印象,因此,搜尋引擎不只是「代理尋找資料」,它呈現出搜尋結果的過程已經是「處理資料」

在歐盟,凡是用電腦、網路處理資料的業者,都有義務適度保護個人隱私。

然而歐洲法院以上只是做了個「原則性」的判決,至於「個案中」,這位西班牙男子有沒有權利要求 Google 刪除該筆15年前的資料,要由西班牙法院在後續訴訟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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