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命令,槍決杜明雄,杜明郎兄弟等人。時至今日,台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仍存高度爭議。惟提升刑事司法品質,避免冤案,實乃社會共識。刑事案件必須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門檻,始能定罪。然與2002年簽訂之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台美協定)相較,杜氏兄弟一案恰凸顯海基會於2009年所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協議)之兩大缺陷。

  其一,調查取證程序不備:依台美協定第九點,必要時得要求他方交付證物,並使在對方領土內之證人強制出庭宣誓作證,並派員記錄,詢問。倘證人證述不實,將以偽證罪相繩,以為真實性之確保。然兩岸協議第八點,僅有「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依此,任何證人在公安局的證述,不但毋庸宣誓,日後更無出庭作證的可能,此已與大法官釋字582號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精神相違。本案最高法院不謀補救,更以傳聞例外,將公安局所製作之筆錄類推適用於台灣警方之公文書,而予以採信。

  其二,合作範圍不明:台美協定僅涉調查證據,與引渡無關。且依台美協定第四條,於執行協助調查,若將使協助方之領土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要利益有害,或在協助方不構成犯罪時,得拒絕協助或附加必要條件。相較之下,兩岸協議第四,五及十五點,對於合作範圍及遣返之審查,僅有「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是否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數語。倘日後大陸提出請求遣返政治犯,我方是否同意,將完全取決於法務部的行政裁量,司法機關毫無置喙餘地,此點亦與我國引渡法第17條以下之精神不符。

  隨兩岸民間往來日漸密切,兩岸司法互助實乃必要。但與台美協定相較,行政機關於兩岸協議之簽訂,對人權保障的漠視及便宜行事的心態昭然若揭。立法院審議時將兩岸協議視為行政命令所造成的國會監督空洞化,及最高法院於個案適用時之自我設限,均使台灣數十年來的司法改革有前功盡棄之虞。希冀本案血的教訓,能喚醒國人思考兩岸司法協議具體內容的利弊,並重新檢視國會的審查流程。

 

作者為執業律師,現為華盛頓大學法學院PHD學生。

原文出處:

蘋果日報 / 首頁 / 即時新聞 / 論壇,20140503日,1003 致命的協議,

網址如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503/390936/%E8%87%B4%E5%91%BD%E7%9A%84%E5%8D%94%E8%AD%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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