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編譯:鍾宏彬
本文引用自rechtsgut - EU | 歐洲法院:申請護照時強制按指紋存在護照晶片內,合法
裁判字號:EuGH, C-291/12
裁判日期:2013年10月17日
摘要
事實
歐盟規章Verordnung Nr. 2252/2004規定1,歐盟居民申辦護照時必須按兩個指紋存在護照晶片內。晶片具有高度的安全等級,且只用來辨識持有護照者的身分。
德國人S先生向Bochum市申請護照,但拒絕按指紋,Bochum市政府因此拒絕發給他護照。S先生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政府就算他不按指紋也發給護照。
全案上訴到了歐洲法院(德語:Europäische Gerichtshof;英語: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歐盟的最高法院)。德國的行政法院VG Gelsenkirchen想要知道:
- 歐盟規章Verordnung Nr. 2252/2004的按指紋並儲存在護照晶片上的規定,是否為強制性的。
- 若是,這個規定是否符合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1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理由
儘管強制按指紋是對於私生活受尊重權與個人資料受保護權的干預,但是這措施之目的-避免偽造身分者違法進入歐盟-
- 是重要的公共利益,
- 而這措施也能有效達成目的,
- 不踰越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 當前科技沒有別的夠安全、干預上述權利較小、成本又可接受的方法。
之所以說「不踰越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因為該歐盟規章規定了:
- 該指紋只能用於驗證護照持有人的身分;
- 該指紋只存在護照晶片內,沒有授權由政府另外存檔
- 也沒有授權供任何其他用途,例如追查犯人。
此外,此規章的立法程序無瑕疵。
因此S先生的主張無理由。
註腳
- 全名為:Verordnung (EG) Nr. 2252/2004 des Rates vom 13.12.2004 über Normen für Sicherheitsmerkmale und biometrische Daten in von den Mitgliedstaaten ausgestellten Pässen und Reisedokumenten - ABl. L 385, 1, geändert durch die Verordnung (EG) Nr. 444/2009 des Europä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vom 06.05.2009 - ABl. L 142, 1, Berichtigung in ABl. L 188, 127.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