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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宏彬
刑事實體法部分--主題:電腦犯罪
1. 與「資料」相關的罪名條文,迄今零散分布於刑法(尤其§§202a,202b,202c,303a,303bStGB),應該整合在單一章節。
2. 嚴重的,以及波及廣泛的電腦攻擊行為,應該設立結果加重罪名,提高刑度。為了調查這類犯罪行為,應該在刑事訴訟法上創設新的偵查權限(尤其電信監察)。
3. (a) 應該新增「資料贓物罪」,以填補漏洞:取得他人非法外洩之資料(譯按:例如鄉民取得李宗瑞或陳冠希照片這類行為),迄今罰則漏洞甚大。
(b) 但「資料贓物罪」應排除僅為執行合法公務或合法職務而取得非法外洩資料之工作。
4. 刑法的文書概念,迄今仍囿於有體載體的文書觀念(§11Abs.3StGB)--傳統的載體導向思維,應修改成「內容導向」的思維。相應地,文書的「持有」概念也應從載體導向修改成內容導向。
原文出處:http://rechtsgut.pixnet.net/blog/post/3035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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