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要跟你們牽手?.jpg

總統面對給選票的人應該有甚麼態度?


2016年7月,當各界,特別是民間法律社群,反對新任總統第一次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時,有個大學教授寫文章,大力稱讚被提名為副院長的林錦芳法官,並且說總統要提名誰,是總統的職權。
這個意見因為沒有發生作用,以為其中謬誤明顯,也就無須耗費筆墨反駁。不料,在同年11月25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上,因為總統提出的籌備委員名單,會前受到一些質疑性的討論,有委員建議總統在會後記者會對外提出說明,以杜疑義,總統竟然回答,這是她的職權,事後當然也沒有說明。
我忍住了我的不同意見,終究是和總統第一次見面,也不好讓她一大早就掃興。但事後我耿耿於懷。

為什麼耿耿於懷?做為總統的頭家,只能這樣忍氣吞聲嗎?當為我工作的人,不是跟我說,老闆,這是我的職責,我會全力以赴,而是說,這是我的職權,言下之意,你不可以干涉。我為什麼不敢說:喔!那麼請你把行李打包打包,回去吃自己,看看你還有甚麼職權。天啊!她的職權從哪裡來?我是她的行政院長、她的下屬嗎?我是和她分權的五院院長嗎?她要主張職權,不是應該去跟他們說嗎?有許多民間人士,很在意總統的人事任命,但又經常說,我們也要尊重總統,總統有總統的考量。我經常私下偷笑,好吧!那你們就繼續抱怨狗吠火車好了!這句成語,真的是從民間團體學來的,因為聽到耳朵都快生繭了。總統有他的考量?總統不是應該以人民的意志為意志嗎?總統可以擁有不同於人民的意志?李登輝前總統在美國康乃爾大學所發表的「民之所欲,長在我心」,曾經樹立了一個民主時代總統的標竿。總統是人民的大總管,如果認為自己在事件第一現場,自己的想法比較切實可行,是不是應該努力說服他的老闆,不管事前或事後,讓老闆把大總管的意志接納為自己的意志?但實際上,似乎從來沒有這回事,需要向大總管費盡唇舌解釋的是老闆,大總管還可以聽都不想聽。所以人事安排,經常被形容為宮鬥劇,高高在上的還是大總管,低低在下的還是老闆,大總管不需要向老闆交代甚麼。

 

沒有民主素養的司法院


司改國是會議期間,關於參審和陪審或民間司改會自始推動的兩制併行,我都不曾表達過對哪一種制度的支持,只因為必須擔任會議主席。表決顯示,其實陪審較參審占上風,縱使都未過半,而讓兩個制度有一併試行的機會,其實更是幾乎達到半數,尤其是法官內部的民意調查,顯示參審與陪審支持者各半。在分組會議結束之後,我曾發表一個在真實世界,多元審判制度才是常態的看法,呼籲參審和陪審制的支持者,不要互相否定,要互相攜手,開創台灣審判制度的新局面。當時我並沒有具體的想像,反正有權力而必須努力的人不是我。三年過去了,極少參與相關討論,一直到四月下旬接到邀請通知,當時以為應邀到立法院提供第四分組當初研議的資訊。事前沒有時間和其他人交換意見,心裡頭想的是,了解至今辯論的深度,看看能否有所補充而已。哪裡知道,司法院反對陪審制的錯誤理由,還在繼續使用,支持參審制的官方和民間人士,到立法院公聽會,看起來只是虛應故事,所提出堅持參審制的理由,竟然比過去的論述還要膚淺、錯誤百出,倒是視陪審制如寇讎的態度十分兇惡,所提出來的反駁理由,根本建立在對憲法的錯誤認知和不想理解對方的偏見上面。司法院作為官方機構,本該依照人民的意志行事,不該有自己的意志,如果認為自己的方案更好,就應該拿出本事努力說服人民,既然沒有能力提出有說服力的論述,主人要怎麼做,就該想辦法照辦,因為最後是納稅人自己要承擔後果。但實況是甚麼?當人民願意尊重為他們服務的人對己見的堅持,也願意給官方方案機會嘗試,官方不但不感激,卻竟然不但認為理所當然有權力只遂行自己的意志,還斷然拒絕人民試行自己方案的要求,用公權力壓制人民。請問到底誰是這個國家的主人?

 

司法院還在顛倒是非


司法院只是一味吹噓參審制,根本沒有興趣了解陪審制,當然說不出陪審一併試行有甚麼了不起的困難。13日司法院的聲明裡有下列重點,逐一回應如下:

一、兩制併行「僅止於空想、口號而毫無實證依據」


司法院的實證依據指的是甚麼?日本裁判員制度在日本的實證?陪審制有世界上五十二個國家的實證,誰的實證比較有說服力? 不斷阻撓兩制併行,如何實證?使用國家公帑只辦參審模擬,當然沒有陪審模擬的官方資料,對民間擺出來的模擬實證資訊視而不見,在司法院自己的腦袋裡,當然只有「空想」。
 

二、只有參審制才是符合國情與本國問題意識的穩健選擇

國情指的是台灣刑事追訴史上,警察刑求,檢察官假裝看不見,法官假裝不知情,偵訊過程的錄音錄影帶失蹤,法官還在判決中加以包庇的國情嗎?但戲劇裡受尊崇的包青天是不刑求的,到底哪一種才是國情?眼下看看得見的,倒是一個冠狀病毒,就統一了 全世界的生活習慣,看來全世界快要有統一的國情了。至於穩健,是甚麼?讓法官繼續製造冤案不會受到究責?因為國民參審員會幫他們背書或承擔?

 

三、兩制併行有違平等原則,被告所受程序保障不同,產生差別待遇


參審並非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一旦試行,就有兩種制度併行,兩種被告,一種是現制下的被告,一種是參審案件的被告,依照司法院的邏輯,注定不公平。不是陪審制併行,才有平等原則的問題。這麼簡單就可以被反駁的論點,司法院卻像跳針一樣,不斷播放,透過媒體的一再重複播放,只是彰顯司法院的顢頇和霸道而已。如果司法院說,只有特定案件適用參審制,相同案件適用相同制度,不同案件適用不同制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那麼陪審制和參審制既然適用於不同的案件類型,不也就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用平等原則質疑兩制併行,就是不正直,就是不誠實。

 

四、即使賦予被告選擇權,仍有違反平等原則疑慮,且有鼓勵被告投機應訴之嫌


在現制中,讓被告選擇的程序,多的是。例如認罪協商,求仁得仁,何不平等之有?只要區分犯罪類型,哪裡需要讓被告選擇?投機?有誰能預測會碰到甚麼樣的法官嗎?職業法官可能還可以預測,參審員和陪審員如何預測?最令人厭惡的官僚,就是一天到晚自己執法玩法,卻老是責備人民不守法, 動不動說人民會投機。就算會投機,是手無寸鐵的人民比較有本事投機,還是想方設法不受理聲請解釋案件的大法官、想方設法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的法官,比較有拿國家公帑投機的本事?

 

五、將導致配套制度複雜化,增加國民負擔,與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背道而馳

人民要來幫忙,本來就會增加人民的負擔,但人民願意承擔,所以才有參審與陪審的倡議。引進的目的是要減輕法官的負擔,提升裁判品質。以減輕法官的負擔來說,陪審才能減輕法官的負擔,參審才會加重法官的負擔。司法院的參審版本,毫無疑問會增加法官的負擔、國庫的支出,請問這是甚麼不會背道而馳的目的?欺騙人民最會造成人民的負擔,司法院一天到晚忙著和人民吵架,不守信用,已經耗費無數公帑、增加國民無以估計的負擔。


誰才是國家的主人?


司法院的參審版本,完全因為主政者對刑事訴訟外行,對裁判制度沒有研究,對陪審制有憲法上的錯誤認知,不肯認錯、一意孤行所致。至今只讓人看到一個不承認自己不用功,反而拿著人民給他們的權力,天天向人民耀武揚威的司法院。說甚麼寧願「火車對撞」,以勝選後的人數優勢通過參審制,也不要再拖下去? 這是最會溝通的民進黨立法院的態度嗎? 這是最會溝通、最重視溝通的民進黨政府的態度嗎?納稅的人民懇求官方的是,不同意見互相尊重,大家攜手共同努力,應該得到「誰要跟你們牽手」這樣的答案嗎?

 

原文出處:
風傳媒|評論 公共政策 國內 專欄|,2020-05-22 07:10
網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2665614
Photo by Ivan Moncada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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