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差異作為人權指標

許玉秀*

目  次

壹、恐懼意識的體驗

貳、       分析台灣社會面對國際恐怖主義的反應

一、立法院的懈怠立法:反恐行動法草案審議延宕

二、台灣特殊的恐懼經驗與對反恐措施的反應

參、人權腹背受敵

一、保護者同時是侵害者

二、控訴者同時是壓迫者?

肆、恐懼如何產生?如何消除恐懼?

一、差異會產生恐懼

二、要求認同會製造恐懼

三、用理解消除恐懼:

尊重差異

伍、台灣社會的認同爭執與解決之道

一、逼迫認同引發衝突

二、移民社會的兩種意識形態

三、尊重差異才能開啟理性 對話

陸、最基本的程序人權:免於恐懼的自由

柒、結 語

 

 

 


站在老師的肩膀上,學生的眼睛高度,可以超越老師,但是在發現老師的肩膀之前,學生總還是仰望老師,所以是不是能夠準確地踩在老師的肩膀之上,也就不一定了。

壹、恐懼意識的體驗

1984年春天,在寒假期間從德國回來,拜訪過黃越欽老師一次。一見面,老師問我:你覺得台灣的未來如何?我怎麼看,都不覺得這是一個氣數將盡的地方。這個問題的敘述方式,相當清楚呈現始終包圍著自己生長環境的那份恐懼:不知道什麼時候活不下去。

19861月完成博士學位返國,拜見另一位師長時,被問到的問題則是:你看是不是應該解嚴?當時是否應該解除戒嚴令,是媒體上無數專家學者座談的主題。剛好不必回答這個問題,因為發問的老師並不是真的想要我回答問題,而是要表達對於解除戒嚴的憂慮。於是又學習到另一種恐懼:失去權力的恐懼。

1996年第一次總統直接選舉期間,因為中共發射飛彈到高雄外海,股市瞬間下跌兩百多點,甚至媒體報導已經有民眾一窩鋒賣台幣買美金、囤積米糧。當時委實感到荒誕:這種對武力威脅的恐懼,難道不是過於誇張?不該反省誰膨脹了這種恐懼?不該反省處理這種恐懼情緒的理性是什麼?[1]

2001年的九一一事件,激起美國人布局全球的反恐政策。討伐恐怖份子的行動,在正當法律程序上,卻引發質疑:誰才是恐怖份子?是誰在製造恐懼?

全世界的學術論壇,都忙著舉辦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研討會,處於世界權力邊緣的台灣,對於這一波的恐怖主義與反恐浪潮的反應,顯得相當消極,反倒是有討論轉型正義的活動,只是也不很積極。在轉型正義的研討會中,看到不同意見所形成的對話壓力,產生一個念頭:台灣社會應該學習一件事,接受別人可以和自己不一樣。

正好2006年底,接獲在20075月底,到土耳其伊斯坦堡發表論文的邀請,因而開始認真思考,台灣社會對整個國際反恐浪潮的反應。20074月間作成的釋字第624號解釋,又喚醒一些屬於台灣社會的恐懼記憶,從而發現國際恐怖主義與台灣社會的恐怖經驗也能有所連結。任何恐怖手段,目的都是要求認同、排除異己,要求認同會製造恐懼,如果每一個人的人權都是獨有的,人權沒有主流、非主流的區別[2],那麼只有尊重差異才能消弭恐懼。免於恐懼的自由,就是建立在尊重差異的基本人權態度上面。

於是決定開始提出一個對台灣社會應該是有益的人權價值 ──宣揚尊重差異的人權觀點。

貳、分析台灣社會面對國際恐怖主義的反應

一、立法院的懈怠立法:反恐行動法草案審議延宕

在美國紐約九一一事件所帶動的全球化反恐立法浪潮之下,其他國家例如日本,於20011029通過「恐怖活動對策特別措置法」,112公布施行。從法案提出到國會通過,不到三星期,而參眾兩院審議的時間不到六十小時[3]。反觀我國,行政院一直到200316,才發布「行政院反恐行動小組設置要點」,並於2003114才向立法院提出有二十個條文的「反恐怖行動法草案」,雖然旋即在同年1215,交由立法、司法、內政、民族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而在十個人次立法委員(包括八位口頭質詢、兩位書面質詢)一陣冗長的輪番發言之後[4],迅速無異議通過該草案,決議送院會審議,卻始終沒有排上議程。接著在200469執政黨立法委員四十二人連署提出另外一份有四十一個條文的「反恐怖行動法草案」,2004610日,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5],即逕付二讀,但是至今同樣仍然躺在立法院。這期間,行政院曾於20041116,召開「行政院反恐行動政策小組會議」,決議設置「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並於各縣市設立「反恐怖行動現地應變中心」。之後再度見到反恐消息,就是2007522的媒體報導。媒體報導艾格蒙聯盟(The Egmont Group)反洗錢國際組織,在要求台灣將資助恐怖活動入罪化兩年後,因台灣尚未通過立法,通知台灣政府可能將遭到制裁,例如被取消會員資格[6]。這真是一個會令台灣害怕的恐怖手段,所以在711,反恐草案第28條的資助恐怖活動行為罪,已經增訂到洗錢防制法中,以回應來自艾格蒙聯盟的立法壓力。

二、台灣特殊的恐懼經驗與對反恐措施的反應

這部法案之所以一直沒有完成立法,固然和當時立法院裡兩個主要政黨持續激烈對抗有關係,但是委員會聯席會議中的發言,相當程度反映出台灣社會對反恐立法的某種特殊心情。在十個人次的立法委員發言中,有兩個重點:何謂恐怖主義,何謂恐怖份子?中共將九百多顆飛彈置於東南沿海,對準台灣而設,是否是該草案要對付的恐怖份子?已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9961211制定公布)、洗錢防制法(19961023制定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999714制定公布),難道不能因應解決問題?

上述第一種意見,顯示台灣有自己的恐怖份子要擔憂。就草案的定義而言,國家不是草案所謂的恐怖份子,所以中國大陸理論上也不是這個草案所要處理的對象,但是中國大陸才是讓台灣每天感受威脅的對象。這個每天讓台灣感受威脅的對象,在1986年以前一直被用來作為限制、減縮台灣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理由。言論的不自由、集會結社的不自由、受軍法審判的恐懼等等這些忍耐,並沒有讓中國大陸對台灣的威脅減輕。限制自己的基本權,把自己綁在不自由的牢籠,並沒有換來安全。反過來看,1986年解除戒嚴以後,跟著解除的報禁、黨禁、國會的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等等加快速度的民主化以來,雖然中國大陸的威脅依舊存在,甚至中國大陸經濟勢力的增強,讓台灣的國際生存困境更大,但是台灣人民因為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具備比較清楚的人權意識,反而更有自信、更能成熟地面對中國大陸的威脅。所以即便數百上千顆飛彈天天面對著台灣人民、即便國際恐怖主義四處瀰漫,台灣的行政和立法部門,絲毫沒有感受到民意的壓力,而必須儘速制訂讓人民為了安全而犧牲自由的反恐法。

將近四十年的戒嚴,加上戒嚴後又花了將近十年的逐步開放,對台灣人民而言:已經夠了!所以立法委員會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等因應國際生活的需求,所制定的管制法規還不夠嗎?

參、人權腹背受敵

一、保護者同時是侵害者

誰才是恐怖份子?是誰在製造恐懼?這個國際反恐論壇上的話題,與台灣人民對於反恐法案的消極態度暗暗契合。

台灣歷史上有許多恐怖份子,例如野史吳鳳故事中的獵人頭原住民、抗日份子、匪諜、台獨份子,甚至流氓。除了吳鳳故事之外,其餘的歷史事件,都同時是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故事。距今最近的,是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戒嚴,人民基本權利受到諸多限制的記憶也比較鮮明。那一段戒嚴時期,被在野黨稱為白色恐怖時期,恐怖這個概念,指的是政府的恐怖統治,這和在十八世紀的歐洲所使用的恐怖主義,具有相同的意義[7],都是認為只有政府會實施恐怖統治,這也和目前反恐時代,擔憂掀起反恐行動的政府反而變成恐怖份子的說法相符[8]

一個以保護國家安全為理由,採取諸種限制人民基本權措施的政府,正好可能是以暴力威脅人民、危害人民生存基礎的恐怖份子。相對地,如今被許多國家政府追殺的恐怖份子,多半以民族生存、種族人權以及少數的捍衛者自居。他們對外要反抗或制裁壓迫,必定藉由恐懼集結對抗的力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限制團體成員的基本權,通常以要求紀律與服從呈現,而紀律與服從,往往也就是製造壓迫,於是主張人權而抗爭的人,也很容易成為恐怖份子,於是:人權總是腹背受敵!

二、控訴者同時是壓迫者?

轉頭看看台灣社會也不怎麼積極的轉型正義議題。談轉型正義,積極的意義,其實是尋求和解的途徑。但是在達成和解的共識之前,總是會有一段檢視傷痕、確認加害與被害的過程,這一段過程如果熬不過去,就會和解無望、仇恨加深。

檢視傷痕、確認加害與被害的過程,就是在控訴恐懼。控訴恐懼基本上是在遙遠地回憶已經走遠的恐懼,因為恐懼如果還沒有走遠,不可能有足夠的機會和力量,去提出控訴或讓控訴達到效果。但是控訴恐懼卻往往不只是遙遠地回憶已經走遠的恐懼而已,回憶恐懼所形成的壓力,除了對受害人有再痛一次的壓力,對於恐懼的製造者,也會製造當下和未來的恐懼。

從轉型正義的訴求來看,對不少人來說,其實也就是制裁的觀點,加害人,也就是過去恐懼的製造者,怎麼說,都只是罪有應得。

如果罪有應得是加害者的觀點,也就是會有認錯的表現,才可能開啟真正的和解,否則控訴恐懼同時會製造恐懼,於是只應了佛經裡的那句話:冤冤相報何時了。

縱使認了錯,一時的認錯,不代表不會再犯錯,就算是加害者能夠認錯,也只是轉型正義最消極的意義。認錯的本意,是從此不再複製錯誤,但是認錯卻不能擔保不複製錯誤,要保證錯誤不被複製,必須找出犯錯的原因,消滅了犯錯的原因,才可能避免重蹈覆轍。所以轉型正義的積極意義,應該在於把造成恐懼的根源消滅。

肆、恐懼如何產生?如何消除恐懼?

一、差異會產生恐懼

對於陌生的事物、環境,我們會感到害怕,因為與我們的認知系統不相容的,我們就不能理解,不能理解,就不知如何因應,不知如何因應,自然無從駕馭,無從駕馭,自然恐慌。例如父母之所以教導小孩、訓斥小孩,甚至體罰小孩,是因為孩子們的行為與自己所認同的行為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可能損害父母所相信的價值權威,可能使孩子與社會環境格格不入而受到傷害,不管是哪一種後果,都會引起父母恐懼的情緒。

父母威信減損、孩子不被主流價值接受,都是失去。擔憂失去,就是恐懼的內涵。在不同價值認知系統的競爭中,任何一方如果害怕與自己不同的想法或作法成為現實,就會有輸贏的擔憂,有輸贏就有得失,這就是差異會製造恐懼的原因。

二、要求認同會製造恐懼

父母處理自己害怕失去的恐懼情緒時,如果以強制力要求孩子遵循自己所信仰的價值,恐懼的情緒就轉移到孩子身上,也可以說,會擴散到孩子身上。而父母之所以會用強制力要求孩子遵循自己所信仰的價值,因為相信有主流價值,因為認為有一個由多數或當權者(形式上的多數,可能實質上是少數)界定的人權價值,一旦有所謂多數的人權價值,就會產生認同的要求。

因為差異而產生的爭執,都是在控訴差異、要求認同,也可以說是在貶抑差異、訴求認同。究竟要求認同如何製造恐懼?進行認同之前,一定會有辨識差異的程序,沒有分類,也就不能辨識,所以認同會引起分類,分類會產生區隔,區隔會產生排擠,排擠會產生歧視。

排擠和歧視是一種對抗的態度,它們往往來自恐懼,為了替自己的敵對態度找到正當理由,必然誇張恐懼效果,因為恐懼是凝結對抗力量的有效手段,這一點在台灣生活的人很有經驗──我們真的是從小被嚇大的。於是來自恐懼的排擠和歧視,同時會製造恐懼,而恐懼剛好可以用來製造衝突,此所以要求認同,會產生爭執、衝突。

掀起恐怖活動的恐怖份子,可能因為不願意向他所對抗的社會、國家或宗教信仰、價值觀表示認同,而受到排擠或歧視,所以掀起恐怖活動;追獵恐怖份子的國家,也可能是為了要求認同,或惱怒不被認同,所以敵視恐怖份子。他們因為不互相認同,所以互相使用恐怖手段,於是相互淪為恐怖份子,共同製造恐懼、踐踏人權。

三、用理解消除恐懼:尊重差異

所有文明化的除魅過程,其實很簡單:只是理解。

對於陌生事物的熟悉過程,就是解構恐懼的過程。如果對於與自己認知系統不一致的事物,對於自己反對或陌生的事物,以嘗試理解的方式處理,理解的過程,可以解消恐懼,不只是解消理解者的恐懼,也可以防免被理解者的恐懼,尤其當理解者與被理解者之間具有強弱關係時,更需要藉由理解解消恐懼。

理解的準備與實踐,來自於尊重。如果不能尊重,不可能有理解的興趣,更不能察覺理解的必要。而尊重的前提,是不否定,不否定另一個價值認知系統的存在價值。每一個人,都是一個價值認知系統,不會否定其他價值認知系統的存在價值,就不會否定其他人的存在價值。而尊重其他人和自己有相同的存在價值,正是人權的真諦、是憲法上自主原則和平等原則的建構基礎。

因此尊重差異,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最基本的人權態度。這個人權態度正好也是憲法寬容原則的實踐。

伍、台灣社會的認同爭執與解決之道

既然差異與認同被恐懼包圍,理解某種差異與認同的癥結,應該可以有效解放恐懼。根據這個假設,開始思考台灣這個社會經常引起爭執的認同問題,究竟有什麼內涵。

一、逼迫認同引發衝突

台灣社會是一個移民社會,包括可能是最早來到的原住民,據考證與毛利人有相同的來源[9]。因為始終有來自中國大陸新舊移民的相互適應問題,台灣社會的新舊移民對中國大陸的認同程度不同,加上中國大陸始終以數典忘祖的教條作為理論基礎,甫以不放棄武力解決爭端的宣示,運用外交手腕在國際間盡其所能地孤立台灣,反對台灣人民自由選擇認同,國家認同始終是社會內部衝突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移民社會的兩種意識形態

遠離家鄉出外建立新生活基地的人,總有兩種對家鄉的情緒類型:一種是忘掉過去,絕不眷戀,重新來過;一種是諄諄告誡自己和下一代,絕不可忘記自己之所來。這兩種情緒都有他們的故事基礎,如果沒有用來作為傷害別人的工具,為什麼各自的故事基礎,不應該獲得尊重?

當然,如果要在新的地方存活,不認真面對現狀,是不可能的。如果「現在」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不可能建立新的生活基地。因此鞏固新的生活基地,會成為這兩種生活意識形態的外部界限。這種不同意識形態的共生邏輯,其實和一個多元價值社會的共生邏輯是一樣的。

三、尊重差異才能開啟理性對話

如果基本的人權價值,就是相互的存在都是有價值的,那麼要求認同而造成區隔、排擠、歧視、衝突,完全不符合人權價值。每一個國家,多多少少是移民社會,成為一個多元價值的社會典型,也不是台灣特有的經驗,更不應該特別在台灣社會,運作成互相否定、互相毀滅。在一個多元價值的社會中,尊重彼此的差異、肯定彼此的不同,是讓社會能有效運作,所必須遵循的正當生活程序。能尊重差異,才可能開啟理性對話,也才有凝聚力量的機會。

在尊重差異的前提之下,多語文政策、客家政策、原住民政策入憲,不都是理所當然的事?

陸、最基本的程序人權: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一路寫來,都在談恐懼的形成與解消,但為什麼要處理恐懼?消滅恐懼有什麼重要?

不知道可不可以說話的感覺是什麼?是害怕;不知道出門有沒有人跟蹤的感覺是什麼?是害怕;不知道去公園散步會不會被抓走的感覺是什麼?也是害怕;不知道去聽個演講會不會丟工作的感覺是什麼?還是害怕。沒有自由的感覺是什麼?害怕;剝奪自由權的目的是什麼?讓人害怕。害怕的後果是什麼?不要出門、不要散步、不要講話。

因為害怕小偷,用鐵窗把自己關起來;因為害怕性騷擾,用長裙、長袖、高領、寬袍把自己包起來;因為害怕黑夜不好管理,晚上九點開始宵禁;因為害怕敵軍入侵,海邊封鎖。因為害怕任何可能的不幸遭遇,所以危言危行、所以限制自己的自由。從西瓜皮的髮型、閱聽的限制、集會結社的限制、出國觀光的限制,到言論內容的限制等等,台灣人民經歷許多用粗糙的手段處理恐懼的經驗。

恐懼使心靈不自由,心靈的不自由,影響行動自由,進而阻絕開拓視野的需求與勇氣,人民的視野一旦受到侷限,社會創造力自然受到壓縮。老是穿膝下兩公分裙子的人,要設計出漂亮的迷你裙,相對困難。生活在恐懼中的人,很難有創意。恐懼的情緒,是一種毀滅性的情緒,毀滅創造力、毀滅生命力。

犯罪、恐怖主義、戰爭行為,所造成的最大危害,在於對人們給予心理的壓制,也就是製造恐慌。藉由散布恐懼,加深並擴散對生命、自由、財產的損害。生命的絕對價值,是不能辯論的前提,在這個前提之下,讓生命實質存在的基礎,不是行動自由、財產權、言論自由等等,而是沒有恐懼。行動自由、財產權、言論自由等等各種自由權利,是生命存在的效果,這些效果要靠沒有恐懼的生命去創造出來,沒有恐懼,生命就能自主,也才會有無窮盡的創造力。免於恐懼的自由,因此是實現生命價值最重要的程序基本權。

柒、結 語

從在伊斯坦堡發表論文開始,在接著的國際人權考察之旅 中[10],益發覺得台灣社會需要尊重差異這個價值認知。除了私底下有機會就談之外,釋字第631號解釋作成之後,2007101,在司法院一場法官內部關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演講,談「變動的人權標準?」時,第一次在國內公開提出尊重差異的人權觀點。200912月間,接獲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演講邀約之後,看到中央社一篇關於「國人國族認同趨勢分析」一文的報導[11],於是將2010624的演講題目訂為「差異與認同──一個人權觀點的思考」,接續宣傳尊重差異、不強迫認同這個基本觀點。

黃越欽老師在2009122凌晨辭世,對我和許多同學來說,完全不能預料。作為一個曾經積極投入台灣民主化運動的知識份子,黃老師對於如何讓台灣社會更和諧、如何開發台灣社會的生命力與創造力,想必至死懸念。如果欠缺能凝聚力量的價值認知,一個社會不可能飛躍前進,在一個承認多元價值的社會,尊重差異應該是必要的正當程序。訴求尊重差異這個人權思考,似乎遠遠溯及於黃老師二十七年前的啟發,而在大法官任內成形。嘗試將思考過程摘錄下來,略表對黃老師的追思。

 



*     司法院大法官

[1]    因而撰寫「台灣的底線──獨立、民主、自由」一文投書自立早報(1996319,第9版),略盡知識份子的言責。

[2]    許玉秀,犯罪管理學序言,台灣法學雜誌,第56期,20043月,頁8

[3]    水島朝穗,法律時報,741號,20021月,頁1

[4]    二十六個登記發言的委員中,除了一人提書面質詢之外,其餘皆未出席。

[5]    該條項規定:「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6]    自由時報2007522A3版。

[7]    「恐怖主義」一詞首先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加以使用。西元1793年至1794年的「恐怖主義」被理解為雅各賓黨人(Club des Jacobins)的「恐怖統治」(régime de la terreur),亦即國家為了維持秩序以及威嚇反革命份子與其他異議人士而進行恐嚇人民或特定人民團體的暴力統治行為,包括處決與監禁反革命份子,最著名的例子為將路易十六世與瑪莉皇后送上斷頭台。恐怖統治對於目的的合理化說法是,在於創造一個更好而且更有公義的社會,這為以後的暴力組織提供了思考上的指標,請參考Brockhaus Enzyklopädie, Bd. 27, 21. Aufl., 2006 (TALB-TRZ), S. 233 f.

[8]    Oren Gross, Chaos And Rules: Should Responses to Violent Crises Always be Constitutional? 112 YLJ 1011, 2003, March, p. 1014.

[9]參見林媽利,從DNA的研究看台灣原住民的來源,第244
http://www.ling.sinica.edu.tw/eip/FILES/journal/2007.3.9.93058412.3365515.pdf(最後瀏覽:2011317);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資料則顯示:目前關於台灣原住民族的起源說法有兩類,一是主張原住民族的發源地在島外;一是主張台灣是南島語族的祖居地。前一種說法甚為普遍,從語言、考古、文獻資料、神話傳說等方面論證原住民族祖先的起源地應是大陸東南沿海。學者甚至推測原住民族移入台灣的年代,例如賽夏族與泰雅族應是在公元前三千年的先陶時代即來台,排灣族和卑南族則應是在東南亞巨石文化興盛時期移入台灣。而台灣是南島語族祖居地的說法,是較新的主張,這是許多語言學家的研究結果。參見http://www.tacp.gov.tw/home02_3.aspx?ID=$3001&IDK=2&EXEC=L(最後瀏覽:2011317

 

[10]   伊斯坦堡之行開啟一個考察土耳其憲法法院、國際法院、審理前南斯拉夫戰犯法院、國際刑事法院之旅。土耳其盡一切努力想要加入歐盟的故事、土耳其人和庫德族人的故事,讓我相信從台灣帶去的想法,是國際反恐政策所需要的。

[11]   劉奕伶,國人國族認同趨勢分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全文可見於網址:http://www.npf.org.tw/post/2/6909(最後瀏覽日:2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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