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本週將持續就王柯關說案進行調查,前大法官許玉秀昨日指出,關說是一種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關說行為也未必不構成刑事不法。但是在處理程序上,違法濫權監聽應先於關說行為。以下是訪談節要。

  許玉秀:反對「九月政爭」這個說詞的人,不斷抗辯「本質在關說」。這個說法之所以沒有受到多數民意支持,因為本質是甚麼意思,始終沒有說清楚,但是多數民意注意到整個事件的本質是程序正義。就刑事判決的定讞程序而言,如果有非法律規定的因素介入,自然也有違反正當程序的問題,所以關說也是一種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

違法濫權監聽 先於關說

  由於關說行為是個案行為,而且是長期監聽程序中的一個片段行為,而監聽行為則是一個長期持續的行為,影響的人、事範圍甚廣,就像大法官第六三一號解釋所說「監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程度強烈、範圍廣泛」,當然比關說事件更引起多數民眾的恐慌。而且長期監聽行為在前,關說事件發生在後,先處理監聽行為,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處理關說事件的程序之所以一直不能開啟,是因為追究關說的程序瑕疵,幾乎連環爆個不停,政黨懲處程序和不斷抗告,看起來都像阻擋關說事件進入處理程序,所以會有「退後才是向前」的話語出現。

關說行為未必不構成刑事不法

  關說行為是否不會構成犯罪,取決於關說的定義。假設文義上解釋為「關心遊說」,很難確認行為內涵,自然無從認定行為的不法或違規性質,如果理解為「透過特定關係進行遊說」,特定關係可能有假職務之便,或其他非職務關係,如果被遊說者感受到心理上的壓制和恐懼,仍然有構成恐嚇或強制罪的可能。如果定義都還不清楚,一方完全否認、一方一口咬定,就一點都不奇怪了,因為可能雙方使用的定義根本不同。

遵守利害衝突迴避原則才能程序正當

  追究關說的行為一上了立法院的質詢台,瑕疵就無從遮掩,其中個案當事人柯建銘委員的質詢行為曾經引起非議,有立委認為,執行職務行為並無不可。如果是針對通訊保障監察規定的解釋與適用,就通案的的流程進行質詢,當然是執行職務行為,沒有必要迴避,例如劉櫂豪委員的質詢內容。

  如果針對個案的調查質詢,柯建銘委員個人當然對個案最清楚,但如果由其他委員主導質詢,柯委員在場提供補充資料,即不違反利害衝突迴避原則,利害衝突迴避原則自然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

記者鄒景雯/專訪

 

原文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政治新聞/2013-11-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8/today-p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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