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載於:月旦法學雜誌,20133月第214期,第225頁至第240頁。

專題講座  繼往開來之刑事法學專題之十二

壹、最直接的司法改革:改革裁判

  任何營造優質審判環境的努力,終究是要幫助法官作成可以讓人民信服的裁判;不管法庭表演如何成功,如果不能轉化成精準的判決,所進行的正當程序,都會變成白費力氣。因此最直接的司法改革,還是裁判本身的改革。

貳、大法官解釋製作格式的啟發:怎麼做就怎麼說

一、透明才能建立公信

(一)只有直接面對難題的寫作方式,才可能逼出有創意的論述,因為進步來自於勇敢思考,勇敢思考則來自於勇敢地真誠說話。而真誠說話,就是說心裡真正想的,說手裡真正在做的。

(二)大法官審理案件,從討論是否受理開始,如果不受理的可能爭執、受理的理由以及整個受理審查過程,都能原原本本地加以交代,受理的許多可能門檻便能揭示出來,則定然有助於建立大法官的公信。

二、透明程序始於對裁判格式的要求

  決定受理之後,必須決定究竟涉及哪一種基本權的限制或侵害、需要適用甚麼憲法原則審查、需要採取嚴格或寬鬆或中度標準審查、應該採取哪一種模式宣告。這些審查過程如果不詳細交代,審查結論如何產生,也就無從檢驗。

參、現行刑事裁判的改進空間

一、量刑的正當程序
  不妥適的量刑,會讓正確認定事實的努力,完全功虧一簣。從輕量刑,可能掩護認定事實上的缺乏自信;從重量刑,可能用來武裝自由心證。量刑事實進行言詞辯論成為法庭義務之後,才算開始建立量刑的正當程序。為了保障主體地位,才需要正當程序。而言詞辯論是程序主體參與程序的直接證據,能夠在程序進行中出現,並有所主張,才算是被當作主體對待。

二、如何認知事實認定程序?

    必須記載充分的證據與充分的理由;需要一個保證證據與理由均充分的論述格式。

三、認定犯罪事實的正當程序

(一)判決是審理過程的紀錄,裁判格式能夠保證透明的第一步,就是提供證據清單。判決羅列證據清單的根本意義,在於建立一個判決採證的正當程序。其次能夠檢驗的,是非供述證據和供述證據的比例。

(二)證據排列序位當然屬於保全證據的正當程序之一。非供述證據一旦排序在先,自然比較容易聚集調查證據的資源,也會有機會承受較嚴格的檢驗,則證據滅失的風險、證據遭偽造變造的風險,也就比較容易受到控制。

(三)非供述證據和供述證據分列之後,應該詳細說明對該等證據的調查過程,因為法官的心證,只能經由聽審而獲得,而不可以來自於閱讀書類,採證的範圍以直接審理程序所確定的為限,這是直接、言詞審理原則的必然要求。調查的過程必然包括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兩個階段,記錄調查的過程,是對證據真實性的第二層擔保,如果不需要說明調查證據的過程,證據真實性上的瑕疵即可能遭到忽略。

(四)說明供述證據的調查過程供述證據的可信性,首先與供述者的可信性密不可分,判決對於供述證據可信性的評價,以已經對供述者個人可信性進行嚴謹調查為基礎。影響供述者可信性的因素,主要有兩個:身分和經驗。判決必須說明曾經對供述者進行這兩個因素的調查。

(五)調查供述證據的正當程序上,應該有必要創造一個降低錯誤與虛假鑑定風險的保險機制。必要的迴避機制和雙重核對機制,可以避免鑑定程序因可能的利害衝突而產生瑕疵。

(六)對證明力的論述所依據的自由心證主義,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僅僅要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該要求既不能保證裁判正確,也不能防免恣意裁判;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1條規定,則強調心證形成基礎,只能來自於全辯論趣旨(Inbegriff der Hauptverhandlung)。要求以全辯論趣旨為依據,可保證法官的確信,不是個人的偏執,而是符合社會共同經驗認知的確信。

肆、結語

一、一旦有清楚的證據清單、有清楚的證據排序,也就容易將證據與事實的連結論述格式化,成為理由具體對應事實的論述方式。

二、正當程序沒有不同認知,唯有澈底透明。如果以為警詢、檢察官偵訊程序、法庭程序的全程錄音、錄影,就已經是透明,以為國民參與審判,就已經是透明,都太過樂觀。並非全程錄音、錄影,加上國民參與審判,正當程序就已經做完了,全程錄音、錄影及國民參與審判,只是可能保證正當程序被踐行的第一步。等到判決的製作也實踐了透明,正當程序才可能真的最終被踐行。裁判製作格式的改革,對於挽救司法公信至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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