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也是7月間,高等法院法官貪瀆事件所引起的司法大崩盤,導致司法院正副院長去職,當時的謝文定秘書長也去職,但隨即高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在每天都感覺烏雲罩頂的日子裡,法官論壇上出現這麼一段話:「將近二十年了,本人一再反覆經歷著以下的夢魘─「(歷任大院長)剛上台時令人充滿著希望,接下來是期待,再來是等待,然後是失望,最後是絕望!」。這段話讓我心痛至今。這一回的正副院長提名,前面三個階段,直接省略。

 

法官們如何反應

 

  過去,司法院最「上面」的位子,總是「外人」來坐。如果這個「外人」真有本事,也就罷了,但似乎不是空有媒體渲染出來的政治聲望、就是沒經歷過院檢基層辛勞不知人間疾苦的象牙塔人士,或者根本和法律專業已經疏離到還得重新學習的名士;似乎只是紙上的資歷漂亮,行動起來經常格格不入。

 

  被領導的人,總是在幫忙奔走,總是在忍耐體諒,特別因為這些「外人」夠老,叫做老師,縱使實務專業不足,畢竟尊師在前,重道在後。

 

  而這一回,終於是所謂的內部人被提名了(法院系統也可能認為被提名的謝文定委員長是來自檢察系統的外部人),這是一種難得的認同與榮譽,至少讓每日孜孜矻矻努力的人,有了願景,終有一日,不必被「外人」領導。

 

  只是在司法民調低落、司法改革喊得震天價響的時刻,這樣的提名,也沒能滿足所謂「體制內」的專業自尊心。因為要領導改革的人,至今都居高位,理應為司法諸多令人詬病的現象負責,尤其媒體上列出過去的職位愈多,表示掌權做事的機會很多,那麼該負的責任應該愈大。資深而處處逢源的經歷,尤其是行政資歷,或許能說明獲取權位的本事,卻未必能證明做事的本事,更能說明的反而是人選的不適任。

 

  於是對提名人一廂情願的想法:「出身司法體系,最熟知這個結構的問題,才有辦法在內部對話與改革」,縱使是「體系內」的自己人,至今也不敢大聲鼓掌。沒有表達失望的,也只稱得上觀望。

 

與改革背道而馳的第一步

 

  觀望其實來自於被突襲。因為被提名人興致沖沖,忘了當行政首長一貫的謹言慎行,透露人選在一個禮拜、甚至一天內決定,副院長人選甚至與總統未曾謀面、對話,讓人選決定過程的窘迫、草率,公然傳播於媒體。

 

  這樣的過程說明甚麼?縱使是體系內的人選,也不是在體系內廣泛徵詢而來,只是在權力核心裡面挑揀而來。偏偏權力核心,正好可能就是需要被改革的對象。最要命的是,司改的第一步就和改革背道而馳。

 

  任何改革都必須從程序開始,司改行動的第一步,既然是找出執行改革的人,那麼這個CEO產生的過程,顯然不符合人民對改革的想像!

 

真實理由:擺平派系?

 

  謝文定的出線,理由之一為「出身司法體系,最熟知這個結構的問題,才有辦法在內部對話與改革」,簡化的說法是: 出身實務界比較有助於司法改革。

 

  如果真的是這樣,被提名人坐遍體系內的重要位子,院長被提名人還跨越檢察與法院系統,在檢察系統資歷完整,在法院系統當過兩個高層,已經在內部對話和改革數十年,到了現在,怎麼還在改革的起點?

 

  他們的資歷不正好證明他們沒有能力對話和改革?怎麼反而變成可以期待他們有能力對話和改革?

 

  難道是掌握最高權力之後,才願意展現對話和改革的能力?所以將要掌握最高權力,才開始不袖手旁觀、不事不關己、不逃避退休,在此之前,都在袖手旁觀、事不關己,甚至想逃避退休?

 

  一個主要人脈在檢察系統的人,祕書長位子才剛坐穩,就發生高院法官貪瀆、關說事件,多達五件,接著高升看起來等退休的冷衙門,以此推論他沒有介入派系紛爭,既然不是派系中人,因此出線,因此可以擺平派系?所謂謝文定出線不會引起反彈,是這個意思?

 

適於調解院檢紛爭的人選?

 

  謝文定在檢察系統的資歷,據說還有個好處:「適於調解院檢衝突。」上個世紀末的司法改革中,院檢的對立衝突,至今未歇。調解院檢兩個系統的爭執,成為這一次司法改革的重點,於是挑選一個同時具備院檢資歷的人選,似乎被認為是成功化解雙方歧見的第一步。

 

  不過被提名人拜會立法院各黨團時,所提到的政見似乎都無關院檢紛爭。第一個政見是推參審制。參審制和檢方關係不大,花費逾億預算,在觀審制試誤的路上走這麼多年之後,推動參審制,無論何人當司法院長,應該都辦得到,看不出來是可以加分的政見。

 

  倒是好久沒有被提起的檢察官法,是絕大多數的法官認為務必要完成的立法,在檢察系統資歷更甚於法院系統資歷的院長被提名人,是否曾經向提名人保證可以說服檢察系統讓步? 另外,法官應該由誰培訓的問題呢?是不是馬上可以讓法務部交出訓練法官的職務?

 

  如果認為檢察系統的資歷對於行使司法院長的職權是一項利多,應該不是讓司法院讓步,繼續讓檢察官適用法官法、讓法務部繼續訓練法官吧?那麼被提名人可以保證就職三個月內成功勸退檢察系統,讓檢察官法順利通過嗎? 六個月內讓司法官學院改名、移轉法官訓練事務給法官學院?

 

  還有釋字第737號解釋所涉及的偵查中閱卷的問題,被提名人也可以讓檢察系統讓步,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讓閱卷門檻限縮到最低限度嗎?

 

無關乎出身,關乎信仰憲法或權力

 

  所有的司法沉痾,不管是法律制度上的、審判上的、人事遷調管考評鑑上的,每一件都是憲法沒有被實踐的問題。

 

  司法院長出身實務界或學術界,和司法改革的成敗沒有必然關聯,司法改革之所以口號愈喊,司法公信愈淪喪,要檢討的是司法人的信仰。是信仰憲法?還是信仰權力?

 

  檢察官法與法官法分立,是落實審檢分立,實現權力分立原則所必要;參審制或陪審制,目的都是為了促進法庭的民主化,讓法庭程序更透明,以實現公平審判原則,同時屬於國民主權在司法權中的運作問題,觀審制的一意孤行,已經是挑戰憲法;被告聽審權是訴訟權的核心保障;法官的人事遷調、管考評鑑,可能創造許多影響法官獨立審判的因素,當然會危及公平審判。

 

  法官製作筆錄是否嚴謹、是否詳實勘驗錄音錄影卷證,關係程序是否正當;法庭錄音錄影資訊的提供,涉及人民的資訊接近權,當然都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法官開庭態度和程序指揮,關係人民是否在法庭被當作主體對待。

 

  凡此種種法律制度上和法院行政上以及審判上遭受人民質疑、導致司法公信淪喪的弊病、沉痾,在在都與體系的運作者對於憲法價值欠缺深刻思考、對於憲法價值不能堅持有關。

 

  例如認為依照現行法行事,就是遵守正當程序;例如認為偵查不公開,是為了讓檢察官好辦案,有助於發現真實。當然都是因為憲法意識太過薄弱。

 

  司法所以失去人民的信賴,原因無他,因為司法侵害人權而不是保障人權。保障人權是憲法的根本任務,司法改革要改甚麼?就是改革欠缺憲法理念的司法運作。如果行使司法職權的人,憲法意識薄弱,對憲法價值沒有信仰,司法改革注定失敗。(上篇)

 

※作者為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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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 UP MEDIA / 評論 發佈於 201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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