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查理週刊》事件才發生的時候,我就聽說微博上有不少爭議,而我以為是非甚明,無庸討論;當我在新浪微博看到有人轉發一位教授先生的話:「表達既是權利,也是權力,很多情況下更是暴力,而且是比肉體消滅更徹底的一種暴力。」仍一笑置之,覺得不值一駁。但當我看到邵建先生在騰迅大家網發表的《「敬」是自由的自律》,就有了回應的衝動。

  邵建提出了這樣的問題:「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可以冒犯其他物件的信仰自由嗎?」他基於嚴復所譯《群己權界論》的意蘊,也即所謂「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認為在「言論自由VS信仰自由」的情形下,「言論不應傷害他人的信仰」,「免於傷害的自由,其實是自由的底線」。邵先生於胡適研究有素,是真正信奉自由主義者,連他都有此看法,說明這確實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了。

  在此,我想先確定一個前提:自由應當有不同層面,有實踐上的自由,也有觀念上的自由。在實踐層面,任何個體的權利空間都是有限的,個體間在行為上是互為干擾的,一旦個體的行為超出其權利空間,就會侵犯到他人的權利空間,此時的自由是形而下的,有些類似領土,彼此是有邊界的,在此意義上,「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當然是基本的規則;但在觀念層面,任何個體的權利空間應是無限的,個體間的權利空間是互為交錯、互為鑲嵌、互為糾纏的,此時的自由是形而上的,有些類似市場,彼此不可能設立邊界,也不應當設立邊界,在此意義上,「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這一原則就不適用了。簡單說,言論自由有底線,但無邊界,無禁區,思想必然是相互敵對、相互競爭、相互衝突的——也就是說,我們必然會相互冒犯。

 

  回過來看,我以為邵先生的問題,是將實踐層面的自由規則,機械地運用到了觀念層面。

  在觀念層面,我們怎麼可能不冒犯他人呢?對於他人包括信仰在內的思想,如果只能尊重,只能抱著「敬」的態度,那就沒有言論自由可言了。以《查理週刊》來說,如果不能諷刺,不能惡搞,不能褻瀆,那麼漫畫也就死了。邵建所質疑的西蒙•沙瑪的話:「對諷刺藝術的扼殺是件需要嚴肅對待的事。發生在《查理週刊》的這場恐怖屠殺提醒我們:『不敬』是自由的命脈。……《查理週刊》這樣的雜誌以無禮的(甚至是放肆的)嘲弄為主業,但他們存在的價值,就在於使我們永遠不會想當然地對待『不敬』這份禮物。」我以為恰恰說得很好。

  信仰是自由的,但不存在一種信仰不受批評的自由。準確點說,所謂信仰自由,是意味著信仰在實踐層面可以不受他人的干涉,但並不意味著信仰在觀念層面可以不受他人的指責;信仰自由不是單向度的,在教外人來說,應當容忍教徒作為行為的信仰,而在教徒來說,則應當容忍教外人作為言論的反信仰。因此,「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這句話,不宜理解為言論自由不能冒犯他人的信仰自由,倒應理解為信仰自由必須容忍他人的言論自由。這才是信仰自由的題中應有之義吧。否則,片面地強調「敬」,就等於以信仰取消了批評,以尊重取消了自由。

  說孔夫子是「喪家狗」,不可以嗎?禪宗教徒「呵佛罵祖」,不可以嗎?薄伽丘、伏爾泰、尼采都肆意醜化基督教,不可以嗎?聞一多因其演講而為國民黨特務暗殺,荷蘭電影人梵•高因其紀錄片而為穆斯林極端分子暗殺,是他們都不夠「自律」嗎?魯西迪寫出了冒犯伊斯蘭偶像的《撒旦詩篇》,就應承受霍梅尼的追殺令嗎?

  一部自由史,尤其是西方自由史,也就是一部冒犯天主教的歷史。因此,從歷史立場,也不妨說:沒有冒犯,就沒有自由。

  邵建先生對胡適熟悉不過,他不應忘記,1925年北京發生群眾燒毀《晨報》事件之後,胡適寫信給陳獨秀表示:「《晨報》近年的主張,無論在你我眼睛裡為是為非,決沒有『該』被自命爭自由的民眾燒毀的罪狀……」他也應記得,其後胡適又在《新月》雜誌接連發表了《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知難,行亦不易》等文章,指斥在國民黨政府統治下,「上帝可以否認,而孫中山不許批評。禮拜可以不做,而總理遺囑不可不讀,紀念周不可不做。」對於三民主義信仰,對於孫中山崇拜,這自然是「不敬」的了。

  我想,「敬」是一種美德,但「不敬」是一項權利,「自律」是一種美德,但「冒犯」是一項權利,不能以美德的標準來限定言論的權利。

  在具體表達上,《查理週刊》未嘗沒有過火,但我們首先得斷然地承認,他們有如此表達的權利,有冒犯的權利。還有,作為一種策略,他們的表達是不是可以節制些,自然也可商榷,但那是「利害」問題,不是「是非」問題。在「是非」問題上,也即在言論自由意義上,《查理週刊》並無不當。在這一事件中,不存在什麼言論自由與信仰自由的PK,他們只是死於手執AK-47的蒙昧而已。

  也許,我們已過於文明了,文明已到了要對言論自由產生自我懷疑的地步了,以至於在價值相對的名義下放縱了對野蠻的畏縮反應,以至於在尊重信仰的名義下滋長了對邪惡的綏靖心理。可是,就算文明足以讓接受它的人放棄「批判的武器」,卻不足以讓不接受它的人放棄「武器的批判」。

  我們生活於斯的,遠不是一個完美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裡,總還有拒絕文明的人,總還有如邵先生所說的「用子彈發言」的人,總還有恐怖分子、暴君或新的宗教裁判所——他們總會被冒犯的。

 

附記:

  「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之自繇為界」一語,似非約翰•穆勒《論自由》裡的原話,而是來自嚴復在中譯本《群己權界論•譯凡例》(光緒二十九年)的總結;而且,作出類似表述的,嚴復也非最早者,至少,在《萬國公報》裡,馬林、李玉書所譯施本恩(斯賓塞)《自由篇•序》(光緒二十六年)裡,已有「人欲自由,當以他人之自由為界」那樣的話了。

 

*作者為新聞工作者,筆名胡一刀,現任羊城晚報報業集團花地專欄編輯。

 

全文出處:

風傳媒 / 評論 / 好文嚴選:沒有冒犯,就沒有自由,20150129 05:24

短網址如下:

http://bit.ly/1InxrVY

原文刊載騰訊大家網,責任編輯:代金鳳。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