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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死刑犯和法官的心理狀態

文 / 高榮志

「你殺人時,心理在想什麼?」我問。「我忘了。」他回答。「哦……」我若有所思的回應。一陣小沉默。「可是,那個瞬間,影響你一輩子,怎麼可能忘?」這是我心裡真正的想法。實在不太相信他的話。

許久許久之後,相同的問題,再度被聊到。「把人殺死的時候,你心裡在想什麼?」我又問。他回答:「現在的我,不太能理解過去的我。慢慢覺得自己的過去,其實是荒唐之後,也慢慢地不太理解過去的我,到底在想什麼。」接著,他又說:「殺人的那時候,心裡一片空白。事後回想,怎麼也想不起來。」看著他的眼神與說話的表情,以這些年來對他的了解,我相信他講的。只是,還是很難理解,那麼重要的時刻,為什麼會「空白」?怎麼會「忘記」呢?

 

一片空白的心理狀態

事後,我為我自己心裡的疑問,找了個答案,這可能是一種心理的自我保護機制。他否定了過去的自己,因此,為了要再繼續生活下去,那個最黑暗的部分,在心理上就空白、忘記、被解消了。

就像昏迷,某個程度而言,可能是一種「保護裝置」。因為身體受到重創,或是心理太痛苦,就暫時昏了過去。等身體調整好,可以適應了,再悠悠醒來。心理或許和身體一樣,類似的機制。當然,我不是心理醫生,這只是我的猜想。

我猜想,「那個」時刻,對於死刑犯來說,太沉重。尤其是多年以後,如果已經漸漸否定過去的自己。夜深人靜,面對國家社會,用死刑來宣告,也就是象徵所有和他們有關係的人,對他們最嚴厲的譴責。和他們脫離一切形式的關係。

否定自己,想要生存下去,可能需要一點保護機制。空白是一種保護機制,忘記是一種保護方式。可能,不是他們真的想忘記,只是,怎麼樣也想不起來。尤其是不知道何時可能被執行死刑的不確定感,講的好聽些,常會造就「活在當下」的能力,講的難聽些,也就是「過一天、算一天」。

 

認真看待公約的「精神」

近來,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帶頭,還有平常頗受好評的法官,狀似認真,拿著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數落著兩公約如何不禁止使用死刑。從法條解釋開始,一路吵到哪個單位才是有權解釋機關;又是正面推論,又是反面解釋。煞有其事。

台灣畢竟是一個有死刑的國家,法官用什麼法律來判人死刑都好,唯獨不應該拿出兩公約來「護航」。問問看世界上,究竟有哪一個人權公約,具有廢除死刑的代表性?所有的人都會回答: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倘若真心誠實認真地看待它:每援引公約乙次,都只會是降低或減少死刑適用,而不是拿來正當化死刑的判決。法條解釋就是要儘量不用死刑。有權解釋機關也是告訴你能不判就不判死刑。正面推論是要廢除死刑,反面解釋是判死刑要極度嚴謹地限縮。這就是公約的精神。

法匠和法律人的差異,一線之間。唯獨是否掌握法律的精神,作出最整體全面的詮釋而已。我們依賴死刑太深,卻毫不自覺。當深到任何問題,都想用死刑來解決時,就已經接近瘋狂。不理性並非必然是錯,有時候人們確實需要非理性來平衡一下生活。只是,國家不能不理性。代表國家的法官,更是如此,不太能是一般「人」。

 

法官也忘了?

某個程度而言,施行兩公約之後,要求法官接受,從可以判死刑,直線飆到幾乎不能判死刑,幾乎就是要法官否定過去的行為。尤其對於曾經判決死刑又執行的法官,更是情何以堪,幾乎就是在要求他,要由今天的自己,否定昨天的自己。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定會牽涉到心理最深層的道德因素,不是法律改掉就能改變的。

不管是用什麼形式,國家殺,或是自己下手殺。殺人者的心中,或多或少都會有心理的壓力。法官的強辯,或許也只是一種心理的保護機制,在揚棄過去的信仰之前,也只能用這種方式保護自己。比較令人難過的是格局,好不容易引進世界級的制度,操作的人,卻總是發出小國的悲鳴。

我們需要的,是願景與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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