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風傳媒

 

[轉載] 錢建榮觀點:窒礙難行的是心態-四論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這是我第四度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了。這部新法被主管機關法務部違憲違法硬凹到公布後五個月才生效,已經讓人瞠目結舌,不知所以。今年六月底終於施行,檢警與部分媒體社論就聯手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危言聳聽、恫嚇民眾,說新法窒礙難行。其目的就是想博取良善老百姓同情,試圖在立院第二次臨時會修法拿掉這些對於檢警機關的限制。

 

配合主政者的媒體,批評新法限於重罪才能調取通聯,導致輕罪不能調取通聯紀錄影響破案,許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的例如失蹤、詐欺、竊盜案件,破案機會渺茫,嚴重損及治安及民眾權益;又說監聽以「一人一罪一案為限」的規定不合情理,忽略集團犯罪,官商勾結多造涉案型態,對犯罪者極盡保護,對執法人員卻百般刁難;最後再指責法官,說法官會怠忽處理,並先後舉了台中警方聲請監聽殺人兇嫌被多次駁回,導致延誤偵破時機,以及台南老人家厭世出走,法官對於調取通聯聲請不理不睬的實例。

 

首先,媒體所舉台中、台南兩例實情如何不得而知,但是若真有證據證明某人涉殺人罪嫌,還要監聽甚麼證據?莫非又是自白迷思。須知,警察以「釣魚式監聽」的方式蒐證時有所聞,這種不論是否相關者一網打盡的監聽,才是最為人詬病之處,台中的個案難道不是只想碰運氣聽看看的聲請?如此沒有關聯性甚至欠缺必要性的聲請,法官當然要駁回。而台南的個案更是離譜,據我瞭解,警察根本沒找上法院,推給法院顯然是警察對家屬的卸責之詞,甚至不排除想刻意誤導民眾仇視新通保法的陰謀。

 

其實此類事件也根本不必經法院許可調取通聯,因為明顯非涉及刑案的找尋失蹤人口或防止自殺等緊急事件,除家人自己就可以向電信業者申請通聯外,各機關依據電信法的授權,以及警察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其他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的「即時強制」規定,對於此類「制止或排除緊急危害」的行為,都可以不經法官,逕為調取通聯的必要措施。硬凹新通保法來陪葬,絕對是危言聳聽。

 

此外,新通保法可沒有說監聽以一人一罪一案「為限」,而是要求以「一人一罪一案」為單位來聲請核發監聽票,以利法院管制。多人犯多罪的集團犯罪就只是監聽票多了些,甚麼時候不准對同一位被告的第二個犯罪監聽?媒體社論刻意以簡略的文字誤導民眾,實非可取。須知,新法只是在落實最高法院很早就依舊法要求的「監察對象特定原則」,以「被告」為監聽的單位,不要以「案件」為單位,否則製造檢察官利用案件的複雜及隱晦性,隱藏不論是被告、證人或甚至是被害人,均列為監聽的對象,造成法官難以釐清判斷各監聽對象間的糾葛關係,而只能一再准以監聽,導致漫無標準與邊際的監聽浮濫現狀,亦即所謂「一案核到飽」的情形。尤其以「他字案」行偵查之實,形成檢察官「庫存」被告,難免讓人懷疑檢察官等有需要時才「拿出來」,隨時轉成被告偵辦的政治動機的疑慮。特偵組的「特他61號」案件就是從黑道大哥、警政首長、司法人員,到立委、國會議長,管他是加害人或被害人,全都包山包海放進一個案號裏的實例,他的違法濫權及為政治所利用,不是已經昭昭可見了嗎?

 

最後,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大法官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查。通聯紀錄是監聽通話內容的附屬或前置處分,更是國家藉此掌握人民行動自由、侵害資訊自主的監控作為。所謂的輕罪保護的法益,相較此等隱私權的侵害,只能退讓。先不談被害人可以調取自己的通聯,偵辦竊盜、詐欺犯罪,本來就有搜索、扣押等其他強制處分或手段可用。令人納悶的是,通聯證據在此類案件的偵審實務究竟能發揮多少功能?沒辦法調通聯就破不了案?這種恫嚇,徒然斲傷檢警自己的公信力,實在沒有必要。

 

為此,法務部七月十八日還特別發新聞稿表示:「行政權只要需要,就可調取通聯記錄,不受任何限制。反而是為維護治安,懲治犯罪的偵查權卻處處受限,豈不輕重顛倒?」。我們要嚴正指出的,行政權調取通聯紀錄也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限制,仍需有其他法令為據。而所謂犯罪偵查的處處受限,不過就是基於「法官保留」的要求。正因為監聽此類強制處分權對於人民基本權侵害甚烈,若非特偵組違法濫權,人民還不知道國家假偵查犯罪行政治鬥爭如此昭然若揭。至於所謂輕重顛倒,並非對於偵查行為過嚴,而是對於行政機關的其他行為限制過寬,這當然是要一併檢討之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春風煦日論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