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rechtsgut - US | 美國國土安全部打算開發全國性的車牌辨識資料庫

摘要:

  所有對公共政策的監督和研究,最終還必須能連結到效果:當政府宣示的目標達成率低於多少時,或者成本效益差到某個程度時,就必須強制這個系統、這個制度(法規)下架。--否則政府依然可以擺爛:監督就給你去監督,反正臉皮厚一點就不痛不癢。

 

正文:

  車牌辨識系統的理論和技術在五十年前就有了,但到最近才因為科技進步以及成本下降,使它的效能越來越高,運用越來越普及。

  簡單引用一家業者(見下方參考資料)網站上的產品應用範圍為例:

1.智慧型停車場車輛管理。
2.集合住宅住戶車輛管理。
3.高級飯店房客車輛管理。
4.辦公大樓員工車輛管理。
5.贓車查緝。
6.欠稅車輛查緝。
7.銀行貸款未償還車輛查緝。
8.智慧型車輛保修場管理。
9.ITS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
10.軍事基地車輛管制。
11.需要作車輛管制之區域。

 

  除了中華民國內政部想要利用遠通 eTag 的資料外,美國國土安全部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最近也打算開發一個整合全國車牌辨識系統的資料庫,據華盛頓郵報報導,這套資料庫將不只包含政府機關已收集的資料,也會納入民間收集的資料,例如私有停車場、大賣場停車場、公司門禁、以及車牌辨識系統的公司預先收集以作為套餐賣給客戶的資料庫。

  所有的政府都會拿「打擊犯罪、保護你我的安全」(甚至拿出許多人更激情在乎的小孩和婦女安全)來當理由,然而令人擔憂的總是資料被濫用的危險。這跟美國國安局那天上地下無孔不入的監視網路、窺視email、監聽電話,本質上是一樣的擔憂,例如:

  這世上竟然有一群人(只要想做的話就)能立刻調出資料,細數我這輩子去過哪些地方、跟什麼人碰過面、說過什麼話、看過什麼影片、吃過什麼東西、挖過幾次鼻孔...。這些人不是我所信賴的枕邊人或摯友,被這些人出賣時是會傷心,如果事先知道這些人會出賣,也許我就不會讓他們參與我的生活這麼深。但那些系統業者和政府,你們和我的關係好過枕邊人或摯友嗎?為什麼(如果你們這些做法合法、合憲的話)我甚至沒有選擇要不要讓你們分享我生命某個段落的機會?

 

  美國一些州政府以「過度侵犯人民在公共場所活動的隱私」(以中文語義而言,用「(個人)資訊自主/自決權」的概念也許比較好理解)為由,禁止這類的車牌資料收集,但隸屬於聯邦政府的國土安全部此舉將使州政府的限制形同廢除,所以預計屆時將會有州政府對聯邦政府的憲法訴訟要打。另一方面,在這些州裡面的業者早已向法院控告州政府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引申為商業上的言論自由:企業散播(給客戶)車牌資訊的自由應受保障;隱私權公益團體的律師則引述美國一些州的「反狗仔法案」(Anti-Paparazzi Act) 為由證述,憲法第一修正案在商業言論上的保護範圍並不是那麼大。--總之訴訟進行中。

 

  在我搜尋的範圍內,國內報紙已刊過最好的評論是這一篇:自由時報 (11 Jan. 2014): 小老弟 你被eTag了

 

  如果政府這樣的做法合憲,下一步便是要思考如何避免龐大又鉅細靡遺的資料庫被濫用。可能的方法之一是:將資料庫交由提倡隱私權/資訊自決權的公益團體管理,政府每一次調用資料都會被記錄下來並且定期公佈政府的使用狀況,例如政府這個月調了幾筆資料去查贓車,結果破案率上升多少?划不划算?但這麼做還涉及許多技術上財務上的問題,例如:

  1. 這麼威的資料庫,一定很多駭客想攻進。那麼此公益團體就必須為這個資料庫設置強大的安全設備和人員。
  2. 管理此資料庫的經費,尤其買設備和僱用工程師,錢從哪來?如果拿政府的錢,就要擔心「拿人的手短」,逐漸失去客觀監督的立場。但若靠捐款,又難以確保此社會每年都有充裕的公益熱心。
  3. 如果又要政府的錢,又要儘量不受制於每年預算編列時各方人馬的威脅利誘,大概要採「獨立財源法案」,像是德國的公共廣播電視費 (Rundfunkbeitrag) 這樣;並且不能讓政府有派任董事、監事、經理人的權利。
  4. 此時我們又會擔心這公益團體拿了一大筆錢,有沒有好好做事啊?於是必須規定它跟上市公司一樣,每一季、每一年由獨立的外部會計師做財務審計。
  5. 再來是,如果有一天國會要廢掉這部獨立財源法案了,這個公益團體因此撐不下去了,資料庫要交給政府接管嗎?不要。那麼就必須規定,當發生這種要結束資料庫管理業務的情況時,此公益團體必須銷毀資料庫。

  類似的概念也可以運用到通訊保障監察法上。被政府調通聯紀錄、讓政府進入系統監聽的電信業者應該要定期公布政府的使用狀況,並提供給研究機構去驗證政府所承諾的加強治安之類的大話有沒有實現。

  而所有對公共政策的監督和研究,最終還必須能連結到效果:當政府宣示的目標達成率低於多少時,必須強制這個系統、這個制度(法規)下架。--否則政府依然可以擺爛:監督就給你去監督,反正臉皮厚一點就不痛不癢


引發本文動機的新聞:

  1.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19 Feb. 2014): Update: National License Plate Recognition Database: What It Is and Why It’s a Bad Idea
  2. Washington Post (18 Feb. 2014): Homeland Security is seeking a national license plate tracking system
  3. ars technica (14 Feb. 2014): Private firms argue First Amendment right to collect license plate data

其他相關報導或文章:

  1. 鄉下老師的網誌 (27 Jan. 2014):車牌辨識是鬥智也是錢鬥
  2. 自由時報 (11 Jan. 2014): 小老弟 你被eTag了
  3. 林彥伶,鄧少華,林曾祥 (2013):車載式車牌辨識系統應用於刑案偵查之研究
  4. 大紀元 (07 Dec. 2012): 自動車牌辨識!侵犯隱私?

台灣一些車牌辨識系統的廠商或個體戶程式設計師:

  1. 礫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利凌企業
  3. 鄉下老師的網誌:立誠電腦資訊公司研發長,台灣首府大學兼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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