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訪》前大法官許玉秀:檢察總長不適任 特偵組一定要廢除

記者鄒景雯/專訪

 

  特偵組濫權監聽引發檢察總長去留與特偵組存廢議題,前大法官許玉秀受訪指出,台灣近來出現的諸多亂象,本質上實皆為階級剝削問題。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是特偵組必須廢除的哲學基礎。她不諱言,黃世銘並不是一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信仰的人,當然不適任檢察總長。

 

問︰您在「司法正義的虛擬世界?」一文,同時提到濫權監聽、詐油事件和重大經濟罪犯的伏法,這三者有關聯?或本質相同?

許玉秀︰是的,本質相同。不只如此,往前推還有洪仲丘案、洪石城案、關廠工人案、文林苑、大埔案等等。我的觀察是,這些事件都是階級剝削的問題。也就是有人把另一個人或一群人當作客體、當作物對待。

 

台灣諸亂象 源自階級剝削

  把洪仲丘拿來樹立軍威,在那個階級關係裡面,他被當作物對待。為什麼對油商們感到憤怒?他們把我們當傻瓜、笨蛋(瓜和蛋都是物),利用我們來成就他們的財富,我們這些吃黑心油的人,全是他們獲取財產的工具,這是經濟剝削。而通訊監察的條件,明明有四個:所條列的罪名、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卻操作得只剩下所列罪名那一個。如果連這個條件其實都不符合,就想辦法湊出一個,只要有掛線監聽的機會,就畢其功於一役,被監聽人的其他資訊、和被監聽人有通訊往來的人,都可順便聽聽,尤其碰到自己不喜歡的人,看看小辮子可不可以做成大辮子。那麼所有被監聽或打算被處理的對象,都會成為擁有通訊監察權力者發洩權力慾望的工具。

  把別人當作自己獲取利益的工具,把別人當作物,這不是待人之道,換句話說,對待人的正當方式,就是把人當人對待。因此,結論是,所有上面讓人難過的事件,都是因為違反把人當人的正當程序所致。形式上的解釋,監聽沒有遵循法定程序、製油沒有遵循專業上或法定的製作或標示程序、掏空銀行也是違反經營銀行的法律程序;實質上解釋,違法濫權監聽在剝削被監聽人,高價賣混油是在剝削消費者,掏空銀行的人是在剝削存款人,甚至是納稅人。

 

總長任期四年 非保障理由

問:最近多個民調顯示,最高有六十五%的受訪者,認為黃世銘檢察總長應該下台,但總長表示一審判有罪才會辭職,您的看法如何?

許玉秀:不少握有發言權的人,總會不自覺地流露優越感,把一般民眾的激烈反應,貶抑為民粹。我們可以從不下台的理由來檢討。

  不下台的理由建立在任期保障的規定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難道因此非得讓總長任職滿四年不可?

  同樣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有這種任期保障的,還有大法官。大法官的任期保障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法律保障位階比檢察總長的更高。我曾經歷五個大法官提前卸任,除了兩個因為轉任其他職務,算是自願離職外,另外三個,一個卸任,因為言行不完全符合社會期待,僅屬道德層次,還不到違規或違法的程度,兩個因為機構內有貪瀆行為而離職,並不是他們在職務上,有甚麼不法或不當的行為。為什麼依據保障效力較低的法律,檢察總長的離職門檻反而比較高?

 

總長言行脫序 如小學班長

  雖然總統如能專精某種專業,應該是國家之福,但沒有人期待總統哪一方面的專業知識特別好,只要選才、用才有智慧、能寬容,就是一個適任的總統。但是經過任命程序的檢察總長,必須在犯罪偵查這個職務上,有足夠的智慧和抗壓性,足以抵抗來自政治與經濟方面的壓力,能夠獨立判斷事件的影響層面與效果,而作成決斷。最重要的,就是必須有能力和誠意實踐正當法律程序。

  這一次我們所面臨的狀況是,檢察總長似乎不能獨立判斷如何處理所面對的事件。因為檢察總長的表現,基層檢察官頓時好像淪為小學生,而平常擋在前面、帶領他們追訴權高位重的高官罪行的人,原來像個遇事驚慌,必須急急向老師求救的小學班長。

  從黃總長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解釋與適用來看,不管是認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或認為只有行政疏失,都顯示黃總長並不是一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信仰的人。不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公權力,就會把人民當作發洩權力慾望的工具,一個會在人民身上發洩權力慾望的人,當然不適任檢察總長。而從檢察總長為自己所設定的彈劾條件、一審有罪條件來看,被某些人讚譽為人格高尚的黃檢察總長,對自己的專業道德及品格道德,顯然並沒有以擔任檢察總長的高標準來要求自己。

 

問:法院已經分案,黃總長宣稱自己一定會被判無罪,您又怎麼看?

許:被告宣稱自己無罪,是常有的事,黃總長當然有宣稱自己無罪的權利。所謂一定會被判無罪,表示對法院站在他那邊很有自信,這算是一種吹哨子壯膽。不過因為檢察總長的身分太過敏感,目前還能夠執行職務,有不少行政權對黃總長力挺的傳聞,這樣的宣告,難免引來社會非議,也會讓法院無端招來懷疑眼光。然我仍相信法院有能力處理這樣的案件。

 

問:您對特偵組存廢的意見是?

許:特偵組該廢,而且一定要廢。特偵組就像檢察總長的尚方寶劍。尚方寶劍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專斬皇親國戚、權臣高官,同樣的封建思想,促成二○○六年二月三日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特別偵查組。

 

尚方寶劍著魔 必傷人民

  但是首先,透過檢察系統的統一指揮,檢察總長原本就可以針對各種類型的重大犯罪案件,機動組織專案小組進行偵查,一樣可以發揮所謂特別偵查組織的功能。能不能有效偵辦重大、敏感刑事案件,重點根本不在於檢察官在基層或在中央,重點在於檢察長是不是有擔當、有能力,是否能夠忠於專業,是否具有實踐正當法律程序的能力。一個專業能力夠好、正直堅毅而有擔當的檢察總長,能夠給檢察官足夠指導、充分支援的檢察總長,才是決定偵辦案件是否精準的關鍵。換句話說,一個專業紮實、組織靈活的偵查團隊,隨時都能幻化成一把充滿靈性的尚方寶劍。反之,如馬總統經常說的,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這是特偵組必須廢除最根本的哲學基礎。一個固定設置的特偵組,因為獨享大權,假以時日,難免流弊叢生,內部開始腐化。所謂的腐化,不只是恣意地小案大辦、大案小辦,而是會辦案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特偵組,就像一把入魔的尚方寶劍,不但可能毫無用處,還會專砍無辜。

  其次,誰可以擁有尚方寶劍?封建時代的尚方寶劍都是交給不會濫權的人,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能夠執行正當法律程序、不會以非法手段去取得證據的人。並不是特偵組才有能力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相反的,特偵組在這一段時間所暴露的,剛好是不願意、也沒有能力遵守正當程序。這把特偵組尚方寶劍已經破碎不堪,人民當然應該把它收回來、銷毀。否則,繼續任由這把已經有了魔性的尚方寶劍存在,一定會回過頭來殺傷人民。

 

立法院腳步停頓 有虧付託

  立法院在廢除特偵組一事上又停頓下來,反對廢除的聲音,似乎不是來自立法院內部,如果提不出不廢除的理由,而只是運用議事規則,拖延特偵組的廢除行動,這也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立法委員應該是人民選出來代表人民執行職務的人,人民可能不具有專業立法能力,需要立法委員替他們做主,如果立法委員不能自己做主,是不是有虧人民付託?

 

刊載於: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1/today-p1.htm

 

許玉秀簡歷

德國佛萊堡大學博士

鑽研刑事法

2003年至2011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曾任政大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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