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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C-131/12
判決日期:2014年5月13日

摘要

西班牙一位男子在15年前曾經因為欠債,被法院拍賣財產,此事件並被當地媒體刊在網路新聞上。15年後,該男子在 Google 輸入自己姓名時,仍會出現這篇報導。他認為這侵犯了個人隱私,首先告了該媒體,要求刪除15年前的文章,但敗訴。於是他改告 Google ,要求在搜尋結果中不要出現這則報導。這次歐盟法院判決:人民(原則上)有在網路上被遺忘的權利。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歐盟的最高法院)做了一個關於基本原則的判決:原則上,當搜尋引擎呈現出的搜尋結果有損當事人隱私時,搜尋引擎在某些情況下有義務刪除此搜尋結果,就算該文章於其他網站仍存在。

這是一個可在內國法院訴訟的權利,若當事人向搜尋引擎業者提出刪除的要求,而業者不接受,當事人可向內國法院起訴。內國法院必須權衡個案中的個人隱私與其他使用者取得資訊之利益,判決業者在個案中有無刪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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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出處:http://www.sueddeutsche.de/wirtschaft/freihandelsabkommen-ttip-mit-arroganz-gegen-die-angst-1.1951279
原文標題:Freihandelsabkommen TTIP - Mit Arroganz gegen die Angst
媒  體:南德日報 (Süddeutsche Zeitung)
報導日期:2014年5月5日

摘 要

歐盟-美國的FTA,正式名稱「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係」(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歐盟官方介紹美國官方介紹),將帶來數以貨輪計的貿易,但也在雙方民間起跟貨輪容量一樣大的恐懼。歐盟民間,光是德國一國的公民組織 "Compact" 就已收集到超過47萬份反TTIP的連署書。

TTIP還在談判中,但對許多人而言,它已成為「為了經濟而濫用國家權力」的代名詞。在德國國會,主要是綠黨 (Grüne) 和左黨 (Die Linke) 反對TTIP。反對者的擔心主要是關於:歐盟在農業、醫療體系、化學工業方面的高規格安檢標準、環境標準、社福標準,是否會因此被拉低TTIP被譴責是「黑箱條約」(Geheimabkommen),甚至連歐盟會員國的政府官員都看不到完整的談判文件,這讓不信任更加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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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入摘要:德不孤,必有鄰...

作者:鍾宏彬

中華民國最近很多事都跟上了奧地利的水準,主要是實作面,例:

  • 用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由,廢止原已合法申請(奧地利是報備)的、未來的集會;
  • 為真正帶來社會動盪的人士(台灣:黑道 vs. 奧地利:極右派)開道;
  • 限制記者採訪(台灣:324的行政院內部 vs. 奧地利:極右派舞會);
  • 打記者;
  • 企圖用被警方打傷者的就醫資料來辦案;
  • 檢方偵辦警民衝突中的民;
  • 民眾在警局前抗議,局長成為抗議對象。

不過中華民國也有一些地方還沒跟上奧地利的水準,主要是規範面,例:

  • 集會遊行報備制;
  • 不得以會產生暴力衝突為由,預先禁止集會遊行;
  • 不得以之前的暴力衝突為由,禁止後來的集會遊行;

繼續閱讀本文,在:部落格【披星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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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鍾宏彬

本文引用自rechtsgut - EU | 歐洲法院:申請護照時強制按指紋存在護照晶片內,合法

裁判字號:EuGH, C-291/12

裁判日期:2013年10月17日

新聞出處:juris - Das Rechtsportal

 

摘要

事實

歐盟規章Verordnung Nr. 2252/2004規定1,歐盟居民申辦護照時必須按兩個指紋存在護照晶片內。晶片具有高度的安全等級,且只用來辨識持有護照者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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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鍾宏彬

本文引用自rechtsgut - EU | 歐盟網路隱私保護的現狀-簡述

一、歐盟立法過程

  在2006年之前,一方面歐盟並沒有法令要求網路和電信業者收集使用者在通信之際的個人資料,另一方面如果業者自行收集了這類資料,將違反各國的憲法以及歐洲人權公約(通信自由或隱私權)。所以在歐盟各國的商業實務上,當時的電信、網路業者只收集為了定期結帳所必須的客戶資料和通聯紀錄,並且往往負有義務,在結帳後幾個月內必須刪除(例如:德國規定6個月,見:§ 97 III TKG)。

  但進入21世紀後,網路的發達和頻傳恐怖份子、犯罪集團利用網路聯絡而脫離治安機關監控,導致這類管制的呼聲漸烈。2004年3月西班牙馬德里炸彈案後,就有意見說,如果當時允許政府監控網路,應該可以提早發現恐怖攻擊計畫,避免如此慘重的死傷。因此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地位是歐盟兩院制立法機關的上議院,由歐盟各國掌行政實權的總理或總統組成)旋即委託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由歐盟各國政府各派一位代表組成的執行機構)起草關於預先儲存個人網路活動資訊(德文:Vorratsdatenspeicherung,直譯為預先資料儲存)的條文。

  2005年12月14日,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地位是歐盟兩院制立法機關的下議院,議員由各國人民選出)通過了歐盟委員會的提案。2006年2月,歐洲理事會(歐盟上議院)也通過了此提案:歐盟指令2006/24/EC定於2006年3月15日生效

規範主旨(見德文維基百科:Richtlinie 2006/24/EC über die Vorratsspeicherung von Daten):

1. 各會員國有義務制訂法律,要求通訊與網路業者紀錄特定的資訊,以供會員國預防、偵查、追訴重大犯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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