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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德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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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歐洲法院裁決-支持限制福利申請-040000388.html

 

作者:季 平 | 中央廣播電台  20141112下午12:00

總部位於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11日裁定,對於那些純粹為了申請福利給付而入境的歐洲聯盟失業公民,歐盟成員國可以拒絕他們所提出的特定福利給付申請案。

歐洲法院的裁定僅限於「非納費型給付(non-contributory benefits)」;也就是說,未透過稅制作出貢獻者不得申請。

歐洲法院的這項裁決,與居住在德國境內的一對羅馬尼亞籍母子有關,她們無法申請德國社會安全制度中的「非納費型補助津貼(non-contributory subsistence allowance)」。

歐洲法院表示,德國有權否決這名羅馬尼亞籍失業婦女所提出的特定津貼申請案,因為她並沒有找工作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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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google新聞搜尋,從歐洲時間18日下午開始的台灣國會佔領事件,迄20日早上10點已有28則報導。但由於多篇內容大同小異,便不全部譯出。此外,本文已翻譯的其中幾篇未顯示在 google新聞搜尋中,所以實際上超過30篇。歐洲現在有烏克蘭-克里米亞戰爭,亞洲現在有飛機還找不到,在亂世之中兩天的時間30幾則德語媒體報導,應該算多了吧。 (320 10:55 UTC+1)

  根據在歐洲的台灣記者朋友消息,德法文化電視台 ARTE 將於下週一抵達台灣,專訪這次的佔領事件。 (320 10:55 UTC+1)

全文詳見:【披星戴月】部落格http://rechtsgut.pixnet.net/blog/post/3210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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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20138月的鎮暴水車判決

 

報導原文

http://www.spiegel.de/politik/deutschland/polizisten-wegen-wasserwerfer-einsatz-bei-stuttgart-21-verurteilt-a-918743.html

http://www.faz.net/aktuell/politik/inland/stuttgart-21-bahn-polizeieinsatz-in-stuttgart-war-nicht-notwendig-12884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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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譯:鍾宏彬

主  旨:公開呼籲銀行終止皮草動物飼育總會的帳號,是違法的

判決字號: OLG Oldenburg, Urteil vom 28.01.2014 - 13 U 111/13
前  審:LG Osnabrück - 12 O 2636/13
期刊出處MIR 2014, Dok. 011, Rz.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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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宏彬

  「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英語: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德語: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是歐盟的政治理念之一,它所宣示的是:歐盟會員國的公民有權利自由地在會員國之間任意遷徙、挑選居住和就業的國家,並受到與該國國民同等的待遇。與此配套的是:歐盟大多數會員國的邊境取消管制,不管是開車、走路穿越邊界,都不再需要受到邊境檢查哨的管制和檢查。--這為歐盟境內的人盡其才、貨暢其流起了莫大的貢獻。歐盟條約中稱其為自由通行權」(德語:Freizügigkeit)。

  受到與該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包括在就業條件上的平等:若是一般的兩個國家,A國公民要在B國工作,通常需要申請工作許可,並且由B國政府審查,在無害B國的就業市場時才會允許。但在歐盟,任何會員國的公民無需工作許可就可以到其他會員國工作,並受到與該國國民在勞資法制上面完全相同的待遇(解僱限制、退休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雇主補貼保費...等等)。

  同等待遇」在德國法院的眼中,甚至也包括社會救濟上的平等:只要是在德國境內的歐盟公民,在經濟困難時都有權利受到與德國公民相同的社會救濟(詳見維基:哈茨方案)。

 

  歐盟的宗旨雖然是促進所有會員國一起向上提升,然而國力終究是有強弱差異。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歐盟各國就德國一枝獨秀,失業率逐年下降,稅收逐年增加,政府年年有盈餘,甚至在許多國家成為財政負擔的健保和退休保險也能有盈餘,到了連續兩年調降保費的程度,德國的強大國力也支持著它能繼續提供在歐盟會員國裡數一數二的優沃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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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鍾宏彬

新聞時間: 13. Nov. 2013

新聞出處:

  1. Die Welt: 13.11.13 | Strafgesetzbuch - Ministerin will NS-Paragrafen überarbeiten
  2. Die Welt: 14.11.13 | Sprache - Mörder sollen aus dem Strafgesetzbuch verschwinden
  3. shz.de: 14.11.13 | Strafgesetzbuch - Nazi-Paragrafen: Kaum Unterstützung für Spoorendonk

摘要:

  德國Schleswig-Holstein邦的法務部長Anke Spoorendonk想要提案廢除德國刑法現有的謀殺罪條文(§ 211 StGB)。理由:目前的謀殺罪條文是納粹德國1941年修改刑法典時,為了改變1871年的帝國刑法典的體系(只評斷行為的好壞,不評斷人及人的思想之好壞,不將人區分等級),為了將納粹思想所重視的人的等級、將人分類、思想的優劣等等貫徹到法律中,而做的修改。Spoorendonk認為,德國應該要盡力淨化法律中的這些納粹餘毒。

  1871年的帝國刑法典雖然也區分謀殺罪與普通殺人罪,當時是用「經過思慮」(Überlegung)為謀殺罪的要件,可說完全符合「謀」殺一詞給人的直覺印象:謀定而後殺。1941年,納粹政權將謀殺罪改成「為了滿足性慾或貪慾」、或「使用陰險的、殘忍的、或危害社會的手段」、或「為了遂行或掩飾其他犯罪」、或「其他卑劣動機」的殺人行為。亦即將動機納為犯罪構成要件,並且使用模糊的詞彙像是「其他卑劣動機」和「危害社會」,都為法官開啟了大門,可以援引納粹思想來評斷人民的內心思想、評論人格、將人分類。例如在當時,「反社會人士」(Asoziale,在當時包含:反納粹人士、共產主義份子)或者與猶太人性交(因此玷污了純種亞利安血統)的人,都是不折不扣危害社會的。

  不過Anke Spoorendonk這個提議在納粹時期已結束了近70年的今天,沒有多少人捧場。反對者認為:一來,經過數十年的學術與實務,德國刑法第211條的謀殺罪已被詮釋為合乎法治國的,不再含有納粹思想;二來,一些沒有經歷過納粹統治的國家,像是瑞士,今日仍有類似的法律,可見這樣的法律條文不一定要做納粹式的詮釋,也是能有符合法治國的意義和存在價值。


 

原文載於:披星戴月 後知後覺:Schleswig-Holstein的法務部長想要提案廢除謀殺罪與普通殺人罪的區分
相關文章:披星戴月 後知後覺:法律人不可不知歷史 (2013.05.26補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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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鍾宏彬

本文引用自rechtsgut - DE | 新法實施:加強犯罪人的社會責任

原文標題:»Gesetz zur Stärkung der Verfahrensrechte Beschuldigter im Strafverfahren« – Bedeutung und Unzuträglichkeiten

原文作者:Prof. Dr. Ulrich Eisenberg

Citation: Juristische Rundschau. Volume 2013, Issue 10, Pages 442–451, ISSN (Online) 1612-7064, ISSN (Print) 0022-6920, DOI: 10.1515/juru-2013-1105. September 2013

原文摘要

1.

  德國於2012年11月15日通過、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加強犯罪人責任法案》(德語:Gesetz zur Stärkung der Täterverantwortung vom 15. 11. 2012),賦予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時(§ 153a I S. 2 Nr. 6 StPO),以及賦予法官權限在有罪判決但科刑易以訓誡時(§ 59a II S. 1 Nr. 5 StGB),令被告參加社會訓練課程(sozialer Trainingsk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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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宏彬

 

1. 德國刑事訴訟法(簡稱 StPO)上,監聽電話有「清單罪名」(Katalogtaten)之限制:必須基於 § 100a Abs. 2 StPO 列舉的重罪之嫌疑,始能發動。

2. § 477 Abs. 2 StPO 規定:若屬特定罪名犯罪嫌疑才能發動的強制處分(例如監聽),則在該處分中所取得之資訊,只有在這四種情況之一,才允許挪作它用

(1) § 477 Abs. 2 S. 2:符合「假設的替代干預」(hypothetischer Ersatzeingriff)要件,亦即「該案若向法院聲請,亦能取得強制處分之授權」。因此挪作它用的第一種,便是另一個允許監聽的重罪之刑事訴訟(還有其他監聽要件在此略過)。

(2) § 477 Abs. 2 S. 3 Nr. 1:為防止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

(3) § 477 Abs. 2 S. 3 Nr. 2:憲政保護法第18條(§ 18 Bundesverfassungsschutzgesetz (BVerfSchG))的授權:內亂外患嫌疑,國安危機,國外勢力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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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宏彬

 

判決字號:BVerfG, 2 BvR 2365/09 vom 4.5.2011
     - 2 BvR 2365/09 -
     - 2 BvR 740/10 -
     - 2 BvR 2333/08 -
     - 2 BvR 11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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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資訊

判決字號:BGH, Urteil vom 07.03.2013 - I ZR 30/12
法  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日  期:2013年3月7日
期刊出處:MIR 2013, Dok. 037

二、摘要:

 《標價細則》(Presangabenverordnung,官方縮寫為PAngV)之目的在於透過符合實情且完整的商品資訊標示,擔保標價的真實和清楚,藉此讓消費者在面對商人時的比價能力提升,以促進市場競爭(同意旨:BGH, Urteil vom 04.10.2007 - I ZR 143/04 - Versandkosten【運費標示案】)。依 § 1 Abs. 6 S. 2 PAngV規定:標示必須意義明確,容易辨識,可清楚閱讀或可輕易以其他方式感知。這要求可以用各種方式達成;(譯註:在視覺讀取時)若一個擁有一般視力的消費者在適當距離,不必藉由輔助器材,就能不費力地閱讀標示,該標示即符合上述要求。這要求是否滿足,必須個案判斷:除了字型大小之外,也必須考慮整體的視覺圖像,後者尤其指字與數字的安排紙張顏色背景;此外還必須考量消費者通常閱讀標示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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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宏彬

刑事實體法部分--主題:電腦犯罪

1. 與「資料」相關的罪名條文,迄今零散分布於刑法(尤其§§202a,202b,202c,303a,303bStGB),應該整合在單一章節。

2. 嚴重的,以及波及廣泛的電腦攻擊行為,應該設立結果加重罪名,提高刑度。為了調查這類犯罪行為,應該在刑事訴訟法上創設新的偵查權限(尤其電信監察)。

3. (a) 應該新增「資料贓物罪」,以填補漏洞:取得他人非法外洩之資料(譯按:例如鄉民取得李宗瑞或陳冠希照片這類行為),迄今罰則漏洞甚大。

    (b) 但「資料贓物罪」應排除僅為執行合法公務或合法職務而取得非法外洩資料之工作。

4. 刑法的文書概念,迄今仍囿於有體載體的文書觀念(§11Abs.3StGB)--傳統的載體導向思維,應修改成「內容導向」的思維。相應地,文書的「持有」概念也應從載體導向修改成內容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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